假劣农资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严格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2019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别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最为关键的一年,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全力保障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农资类犯罪活动。不仅确定了工作重点,如要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为重点罪名,还要求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开展工作。
《意见》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要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促进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院在办理农资类案件时,要注重多方借力。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意识地形成对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要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畅通信息交流、检测鉴定等合作渠道,运用好农资打假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行政部门邀请会商、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指派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讨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办案指导力度。
《意见》强调,各地检察院要积极适应检察机关重塑性改革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要加强新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震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的认知度。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意见》发布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出台《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郑新俭: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胡春华副总理关于今年春季生产前集中打击假劣农资的批示要求,3月8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召开了201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去年工作,分析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假劣农资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严格整治。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涉农问题,根据会议精神,高检院制定出台了《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今年的农资打假工作,确保中央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记者:当前农资打假工作的形势和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什么?
郑新俭:近几年,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农资市场秩序总体稳中向好,但同时也要看到,农资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今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别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最为关键的一年,《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积极投入有关工作,把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相关工作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整体部署中统筹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
记者:农资打假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郑新俭:农资类犯罪涉及范围很广,我们此次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为重点罪名,对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记者:检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具体工作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郑新俭:《意见》强调,各地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责,以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按照但不限于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内容,只要涉及农资打假、属于检察职责范围的,一律认真办理、妥善处置。《意见》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积极开展立案监督。要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如通过走访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审查本院收到的控告、举报材料,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地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线索。同时,扭住线索不放,认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农资类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三是强化审判监督。针对农资类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对法院量刑畸轻的依法提出抗诉。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结合打击犯罪堵塞制度漏洞?
郑新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及时取缔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警示教育从业人员,倒逼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堵塞社会管理漏洞,促进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
记者: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请问如何协调配合?
郑新俭:《意见》强调各地在办理农资类案件时,要注重联络协调,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各地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案件移送、疑难问题会商等合作渠道,运用好农资打假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要主动上门问需问计,研究支持配合农资打假工作的具体办法。对于行政部门邀请会商、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指派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讨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部门也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移送相关线索,有意识地形成对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记者:我们知道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请问《意见》对检察队伍自身提出了哪些要求?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完成了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各地的改革正在进行中。我们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尽快积极适应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组织业务学习,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门性培训,熟悉掌握农资领域知识,切实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监督能力。在业务学习、培训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兽药、农药、饲料领域以隐性形式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收集合法,惩治及时有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农药快讯, 2019 (7):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