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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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肥料里的植调剂无处遁形
更新时间:2019-08-14 点击量:1781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 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将给与市场上查验肥料产品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以方法指导,这就让肥料里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处遁形。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的一类,使用时要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死亡。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动员部署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农药、肥料、种子等进行重点抽查。行动还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违规处罚严厉,《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农药快讯, 2019 (15): 5; 17.

tag: 国家标准  颁布  肥料  植物生长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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