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9年第23期
  文章:46篇
山东印发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12-18 点击量:2378

  为加强山东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小编根据该办法将主要内容进行整理,具体内容如下,更多详细信息请登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查阅。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日常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省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市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市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农药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县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对生产地与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农药生产企业,由生产地所在辖区的市局和县局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省厅、市局和县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2.1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1)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行为;(2)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委托生产农药行为;(3)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生产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要求;(4)是否存在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5)是否采购、使用了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6)是否出厂销售了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7)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8)是否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9)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10)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1)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行为;(12)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2.2  重点监管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管企业:(1)近3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并经查实的;(2)近期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3)近期有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4)近期发生过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生产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7)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8)其他应当列入重点监管情形的。该办法表示对重点监管企业,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2.3  行政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于违法生产农药的大案要案,县局、市局在查处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和省厅。对于跨县域、跨市域的案件,市局、省厅应分别组织协调或指导查处。

 

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3.1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1)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农药行为;(3)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存在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行为;(4)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经营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要求;(5)是否存在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行为;(6)是否存在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7)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行为;(8)是否采购、销售了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9)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10)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11)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12)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13)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15)其他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3.2  重点监管的经营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经营者:(1)近3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2)近期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3)近期有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5)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6)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7)其他应当列入重点监督情形的。

 

3.3  行政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农药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农药经营者整改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于违法经营农药的大案要案,县局、市局在查处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和省厅,对于跨县域、跨市域的案件,市局、省厅应组织协调或指导查处。

 

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的行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活动。

 

4.1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农药使用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1)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2)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3)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农药;(4)是否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5)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6)是否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7)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8)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据《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免费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增强守法自律意识,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4.2  重点监管的农药使用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农药使用者:(1)1年内被发现使用过禁用农药的;(2)1年内被发现所生产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3)1年内被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4)近期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5)近期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7)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8)其他应当列为重点监管情形的。

 

4.3  行政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农药使用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农药登记或生产许可的农药、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标签不合格的农药,应追溯至农药经营者,并依法对农药经营者进行查处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快讯, 2019 (23): 1-2.

tag: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重点企业;行政处理  

最近文章:
本文链接:http://www.agroinfo.com.cn/news_detail_12777.html
苏ICP备10201623号-1 工信部网站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农药快讯信息网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新港支行 帐号:488 466 545 445 收款单位: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581148 传真:025-86581147 E-mail:nyxxz@263.net 邮政编码:210046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