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定》统一了农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的派出执法机构,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充分借鉴有关部门做法,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地域管辖、立案管辖、移送管辖、直接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则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途径。同时,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农业违法行为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则。
《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全过程规则;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和撤销案件、中止调查的适用情形和执法人员调查办案的职责权限;细化了9种主要证据种类及其调查取证规则;明确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和审核内容;完善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规则和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则。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25日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农药快讯, 2020 (4): 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