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市场提档升级迫在眉睫
作者:顾磊  黄克玲 更新时间:2013-03-11 点击量:1207
    2012年11月16日,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新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将成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的出台,对农药市场以及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1月22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农药检定所和江苏省农科院食检所的有关专家。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了新的参照
    省农科院食检所张志勇副研究员曾参与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张志勇告诉记者,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十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新标准出台以后,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就有了新的参照,原有的参照标准将作废。”张志勇解释说,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数量虽然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和相互矛盾,又有脱节,甚至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有缺失现象。《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
    张志勇表示,目前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新标准的出台,只是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整合和重新制定的一部分。到2015年年底前,我国还将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兽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等多个限量指标以及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配套农药经营管理办法酝酿出台
    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王茂涛研究员表示,目前农业部已登记的农药品种有600多种,包括卫生、仓储以及环境等方面使用的农药品种。新标准322种农药品种均为农业上常用农药品种,约占了已登记农药品种一半数量,应用范围覆盖了主要农作物,能满足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害的防治需求。
    “新标准看似只对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对农药生产、使用、经营等各个环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茂涛介绍说,一旦生产上出现农药残留问题,为找出根源,必然会对农药使用和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比如,是不是假劣农药、是否违规使用农药等问题。王茂涛透露说,针对新标准出台,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对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制定,我省也可能会进一步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和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配合新标准的实施。
    此外,2012年农药行业翘首以待一年的新《农药管理条例》,虽然在2012年年底未能出台,但进入2013年却是呼之欲出。有消息称,目前新《农药管理条例》已经送审,只差最后一步签发。相对于监管农产品市场的农药残留新标准,届时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将对农药经营市场起的影响更大。因此,农药经营市场提档升级已经迫在眉睫。
农药经营可追溯势在必行
    新标准出台对目前的农药产品市场有没有影响?两位专家观点比较一致,他们均表示,由于新标准的制定是以目前生产上常用的农药品种为基础,因此对市场上正常经营的农药产品不会有影响。
    张志勇表示,农民对于新标准的实施也不必过于恐慌,新标准的制定充分参照了农药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说明,只要参照使用说明,规范用药次数和剂量,同时注意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一般不会发生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不过,一旦规范用药仍出现残留超标问题,那么农民就要怀疑农药质量和真伪了。
    同时,从已经出台的新标准以及计划出台的新条例中透露出,国家对农药经营管理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王茂涛表示,在一系列新规出台之后,农资经销商不仅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严把进货关,还要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民规范用药的指导,不能随意指导农民加大用药量和推荐用药范围。王茂涛表示,将来农药经营可追溯管理体系在全省推广势在必行,届时经销商在何时、何处进货,卖给了谁,这些都必须严格登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经营。
tag: 农药经营市场提档升级迫在眉睫  

最近文章:
本文链接:http://www.agroinfo.com.cn/news_detail_1780.html
苏ICP备10201623号-1 工信部网站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农药快讯信息网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新港支行 帐号:488 466 545 445 收款单位: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581148 传真:025-86581147 E-mail:nyxxz@263.net 邮政编码:210046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