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06-19 点击量:13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 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进一步提升我国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公告,现将《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愿申请环保核查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
    我部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我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
    我部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安排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我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二)2014—2015年安排
    我部继续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我部报送通过初审企业名单,我部于每年9月底前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草甘膦行业全面环保核查,公告3批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电话:(010)66556298;传真:(010)66556244;邮箱:csc@mep.gov.cn;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2)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曾途;电话:(010)84885918;传真:(010)84885001;邮箱:ccpia_zt@sina.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楼919房间;邮编:100723。
    附件: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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