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0号商务部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06-19 点击量:13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吡啶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
    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
分子式:C5H5N。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吡啶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印度公司: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24.6%;2)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57.4%。   
日本公司
    1)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oei Chemical Co., Ltd),47.9%;2)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47.9%;3)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47.9%;4)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47.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 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略,详见http:// gpj.mofcom.gov.cn/article/cs/201305/2013050014028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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