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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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甘政发[2011]138号),从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全省范围内从事农药批发、零售的个人、企业、单位均需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在此范围)。 (甘肃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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