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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配套出台《关于禁止制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执法建议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4-03-07
点击量:1346
1月29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制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为贯彻通告精神,搞好农药执法监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经过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讨论,日前提出如下执法建议,供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借鉴。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六六六等33种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高毒农药及其混配剂行为
1 生产、销售此类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2 使用此类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或者《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销售和使用氧乐果、甲拌磷、涕灭威、乙酰甲胺磷等20种限用的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行为
1 销售此类农药的,首先应当劝退,限期7~10天内退回进货单位;到期未退回的,异地登记保存,并抽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使用此类农药的,依据《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或者《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1 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认真核对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等不合格农药;农药总代理和大型农药批发商,在认真核对农药产品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农药质量检验。否则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
2 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购销台账,实行实名制登记购买,做到购销可追溯。销售农药时要正确记载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和电话等信息,做到农药产品来的明白,销的清楚,用的清白。否则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
四、依法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防治对象、适用作物、使用方法等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尤其注意对蔬菜、水果等农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做好与司法衔接工作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涉嫌犯罪的,可依据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品肇事罪或者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快讯, 2014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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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配套出台《关于禁止制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执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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