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啶反倾销案全程回顾
作者: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张爱娟 更新时间:2014-04-04 点击量:1812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网站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国内吡啶企业主动利用反倾销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和民族工业,这是农药行业首家成功反倾销的案例。
    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起地球。”而吡啶,就是这个小小的支点。吡啶碱是一种重要的含氮杂环类农药、医药中间体,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但是在国内却迟迟不能得到发展。因为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吡啶所采用的合成技术非常复杂,核心技术被少数跨国公司垄断60多年。多年来,由于我国无法生产吡啶碱进而无法生产吡啶下游系列高效低毒易降解农药,无法打破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和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设置的高门槛。
    为填补这一民族产业空白,打破国外跨国公司的垄断,形成自主发展的优势,吡啶的开发和生产成为我国化工领域一代又一代人的追求与梦想。
    在“九五”期间,国家通过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形式建立了第一家规模化的吡啶生产企业,即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在2001年生产出合格产品。虽然技术仍掌握在外方手中,但是对于国内吡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1998年开始,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有人才的基础上开始了研制国人梦寐以求吡啶碱的征途。2006年1月,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首套吡啶碱工业化项目生产线顺利开车,2007年3月,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在自主掌握第一套吡啶碱生产装置技术的基础上,在安徽当涂投资建设了2套迄今全球单套产能最大的年产2.5万吨吡啶碱生产装置,一次开车成功,产品质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2009年攻克吡啶碱合成法技术,并成功建设成功1.8万吨吡啶碱生产线。
    国内企业的成功,使我国成为全球少数能够生产吡啶的国家之一,真正解决了下游原料瓶颈的难题,拉动了数百亿元的下游产业链,中国的吡啶系列农药生产不仅冲破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技术封锁,而且改变了世界农药产业的发展格局。
    可是,2012年,初生的吡啶民族工业又遇到了新的挑战,由于全球吡啶产能的不断扩张,加上吡啶碱下游产品暂时的市场疲软。印度吡啶生产厂家Jubilant,凭借其吡啶生产原料糖蜜获取政府扶持和补贴,及印度货币大幅贬值带来的竞争优势,通过低价倾销等手段,抢夺中国市场份额,不平等的贸易竞争条件,极大地损害了国内吡啶产业,为吡啶和下游产业长远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这危机时刻,国内吡啶生产企业红太阳联合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绿霸化学有限公司,勇于担当保卫民族产业利益的先锋者,运用国际贸易法律武器,向竞争对手发起一场没有硝烟的民族利益保卫之战。2012年8月,国内吡啶企业聘请了在反倾销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博恒律师事务所,正式向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吡啶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在商务部立案调查期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公平贸易调查局相关调查官员,和由产业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律师团队组成的专业工作小组多次到申请企业现场对企业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国内吡啶企业不仅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商务部调查机关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各项生产、财务、技术、市场的数据资料,更深入详细地介绍了吡啶产业的发展历史,和国内民族吡啶产业的兴衰对中国农药乃至世界农药生产的重要影响。此次现场核查,意义非常重大,及时、有效地提供了调查官员所需要的各项有力证据,为调查机关按时做出肯定性裁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013年5月27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从2013年5月28日起,对所有从印度和日本进口的吡啶产品采取征收24.6%~57.4%的临时保证金措施。
    初裁结果一出,基本大局已定,可是,印度吡啶厂家仍不断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以国内吡啶厂家不能生产ACS吡啶为借口来混淆调查官员的视线,希望商务部把ACS级吡啶排除在调查范围外,为其日后继续向中国进口吡啶打开一个缺口。ACS是美国化工协会的简称,其ACS级吡啶即达到美国化工协会分析试剂标准的吡啶。ACS吡啶级别标准,最早是由美国瑞利化学公司提出的,国内吡啶虽然没有按照ACS级别分类,但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就牵头起草了中国吡啶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国标工业级吡啶的技术指标要求(如色度、水分)明显高于应诉方印度吡啶的技术指标要求,并且要求检测氯化物、硫化物、铜、氨等更多指标。标准中的优等品(无水吡啶)与印度厂家ACS级吡啶基本相同,在某些指标(如氯化物)上甚至高于印度厂家ACS级吡啶的技术指标。
    同时国内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装置操作规范、日常流水作业单、质量检测报告等,这些证据材料充分说明,国产吡啶在质量上完全不逊于印度和日本进口产品,某些指标甚至要高于进口产品。并且有批量销售到市场的销售记录。
    根据商务部的最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3年11月21日做出最终裁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24.6%~57.4%的反倾销关税。
    此次吡啶反倾销的最终胜诉,使得国内吡啶产业能够在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反倾销的胜诉不仅得民心、惠三农,顺应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对中国通过农药产业影响全球粮食安全、食品供应的战略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国家的政策环境和发展规划来看,吡啶行业能否健康和有序发展将关系到中国“十二·五”规划将农药产业和医药产业作为重点支持产业的长远发展。吡啶反倾销的成功是国内吡啶产业多年创新和积累的结果,将为国内吡啶产业创造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中国吡啶下游的杂环类环保农药将随着中国合成吡啶产业化和产业链的形成在未来三年世界农药市场中一枝独秀脱颖而出。同时,吡啶反倾销案的胜诉也为国内农药行业发展提供了范例,使我们更有信心保护自己的行业发展成果。
 

 

农药快讯, 2014 (7):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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