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2-03-30 点击量:1505

    ■ 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劣质农药案。
  2011年7月14日,乐亭县庞各庄乡庞东村、汀流河乡大杨庄村、张庄村、乐亭镇前寺村等70户农民,集体来到乐亭消协投诉称:他们在7月初从庞各村某农药店购买的某品牌农药,使用后出现西红柿根黄、烧根、死秧的现象,与商家交涉不成后才到消协来投诉。
  消协同志接到这起群体投诉后,马上找到该农药店负责人进行交涉,经了解确认该品牌农药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最终经消协调解,依《消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四条之规定,达成了双方均非常满意的协议:由店方为70户农民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9,230元。
    ■ 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1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农资不当宣传案。
    2011年6月16日,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关山村四组农民祁达金在金鱼岭关山村李西华经营农资店购买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太阳”草甘膦水剂30件及其助剂240包,货值金额为2,244元,产品外包装标注有适用“对单子叶和双子叶一年生和多年生”(草本和灌木有效)的产品性能宣传用语,购买当天雇请民工250人在山林按使用说明喷施除草后,除草未见效果,消费者投诉到津市市消委。消委会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同时敦促经销商与厂家联系,厂家代表于8月19日到达津市,确定喷施“红太阳”草甘膦对灌木无效果。经津市市消委多次调解,8月20日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244元。
    ■ 湖北省赤壁市工商局查处“克隆”他人农药销售案。
    2011年6月13日,赤壁市赤壁工商所查证某经销商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常州市农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准锄TM精喹禾灵除草剂”实际系赤壁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该农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赤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农药,没收未销售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农药15桶,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并处18,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苍山县和平度市两桩农药造假案
    2009年2月,苍山县向城镇原兴明乡的部分菜农在大棚中种植的辣椒生长出现异常,植株矮化不长,产量明显减少。县农业局鉴定结果为某品牌农药质量存在问题。大棚蔬菜受损的农户有89户,经济损失巨大。县消协虽多次组织进行调解,因赔偿数额分歧过大,双方一直难以达成协议。为帮助菜农挽回损失,县消协支持菜农到法院起诉。2011年10月27日,苍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品牌农药生产厂家赔偿菜农经济损失73万元。
    2011年6月13日,平度市店子镇30多名村民向平度市消保委店子镇分会投诉,反映因使用某品牌农药导致姜苗大面积受损。据调查,此案共涉及店子镇12个村庄258个种植户,受损面积26.39亩,姜苗不同程度出现出芽少、苗弱、不生长现象。市消保委与该品牌农药销售商王某约谈,说服其先行向受损严重的71户村民退还购药款16万元。同时,按照平度市政府要求成立调查组,携带农药样品到厂家鉴定,经查,样品与厂家药品成分相差悬殊。最终,王某因私自分装产品造假,涉嫌犯罪,被移交至平度市公安局处理。
    ■ 四川省阿坝州未说明注意事项和合理配药方法酿成损失案
    2011年7月15日,茂县南新镇罗山村村民付某等人向茂县消委会投诉称,5月21日,他们在南新镇农药经销商张某处购买了某农药,并按经销商的宣传对好农药喷施在青脆李子树上,一周后李子树开始掉叶,且一天比一天掉得严重。见此情形后付某等人找经销商又配了一些药,喷施后李子树照样落叶。于是,付某等村民向茂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农药经销商对村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接诉后,茂县消委会、凤仪消委二分会高度重视,组织人员3次到罗山村村民的果园及经销商处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该村共有22户村民在经销商张某处购买了农药,用药后李子树落叶情况属实,受损严重的有两户。造成李子树落叶的原因主要在于经销商在销售农药时未向村民说明用药注意事项以及合理配药的方法,从而导致李子树受损。最后,经过消委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赔偿22户村民2.3万元损失,后期由经销商无偿向村民提供价值3,674.5元的农药。
    ■ 福建省泉州市过量使用合格农药引发补偿案
    张先生去年曾向安溪县某农民贸易服务部购买农药(酷娃),用了该农药后,茶叶枯死,秋茶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经济损失达3万余元。张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商家不予理睬。
  安溪县消委会湖头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诉介入,核对商家提供的农药购货发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后,确认农药本身是合格的。经了解,商家出售时未详细说明用药量,张先生仅凭经验判断,过量用药,造成茶叶枯死。经调解,商家与张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商家一次性补偿16,000元。
    ■ 湖北省襄阳市销售假冒农药致死棉苗案
    2011年4月,南漳县16位农户在九集镇某门市部购买了草甘膦10%水剂,按照使用说明在免耕田施药后,导致152.3亩棉花苗大面积死亡,16位农户多次上门找该门市部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未果,于是投诉到南漳县消委。
  经查,农民反映的情况属实,南漳县农业局对剩余的133瓶草甘膦封存并送检,经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检验为不合格,该批药品系假冒产品。据了解,经销商唐某在某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供货商曾某处购买,又销售给当地农户。最终,由九集镇某经营店按相关部门估算的棉花损失,先行赔付16户农民3.6万元,再由经营店向供货商曾某进行追偿。
    ■ 河南省济源市销售过期、禁用10%草甘膦水剂案
    今年3月8日,市督察组、紫金县农产品和农资产品打假领导小组在紫金县紫城镇督察农资打假情况时接到群众举报,称该镇某农资门店存在销售过期农药行为。督察组当即对该门店实施清查,发现过期农药10%草甘膦576箱,标值2.1万多元。督察组当即对该农药进行封存、暂扣,并对该店主做了问询笔录。随后,紫金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该门店进货源头惠州市博罗县某农资门店进行进一步调查,对该批农药进行追踪溯源。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 河北省石家庄市生产假冒农药案
    2011年6月1日,市质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尹丽杰组织人员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农药产品,共计350件,货值金额84,534元。经调查核实,尹丽杰无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生产加工的农药产品均冒用了他人的厂名、厂址。市质监局依法对尹丽杰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全部违法产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江西消协通报一劣质农药伤农案例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了江西省“201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包括一劣质农药伤农、消协维权护农案。
    2011年4月7日,高安市建山镇长安村陈家村民刘某等12户农户在城南清高路某农药店购买了江苏某品牌三环唑1,120包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6月10日使用后发现根本没有预防作用,当年早稻发生大面积稻瘟病,造成大量减产。7月7日,村民刘某代表12户农户到高安市建山工商分局消协分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经过细致的调查了解,将该品牌农药抽样送到江西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发现,该批农药三环唑含量严重不达标,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多次组织调解,7月19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赔偿12户农户损失费共计5万元整,此案圆满解决。    (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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