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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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豆芽生产过程中继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6-04-11 点击量:109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在一份函件(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中表示,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继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对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4号),食药总局办公厅经商农业部门,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 1325—2015)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6-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1—2009)定量检出限0.02 mg/kg,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限量值为0.02 mg/kg,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农药快讯, 2016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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