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媒体发布了一份禁限用农药名单,在网上流传很广,作者身为农药执法人员,发现此名单有误,特提供一份更为准确的名单,供业内人士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含已公告禁用或限用起始日期的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0种,含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的三氯杀螨醇,不区分胺苯磺隆、甲磺隆复配制剂和单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
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1586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含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而非如其他禁用农药公告一样使用的是“禁止销售和使
用”。相同情况还有第1745号公告,百草枯水剂产品“停止销售和使用”。但1586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是10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1745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的仅是百草枯水剂。
限制使用的23种农药(含2018年10月1日起限用的氟苯虫酰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树。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不得用于苹果树、茶树。2015年10月1日起,溴甲烷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2015年10月1日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氧乐果不得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不得用于茶树上(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杀扑磷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现仅有原药登记,无登记有效期内的制剂产品)。丁酰肼(比久)不得在花生上使用。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被禁止。毒死蜱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磷化铝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农药快讯, 2017 (4):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