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连续两次绊倒公司增发,但诺普信对常隆农化仍有些恋恋不舍。
2016年8月,这家上市公司曾对外披露,公司决定向二股东融信南方出售所持常隆农化全部35%的股权。这项交易看似与常隆农化撇清了关系,实则不然。
在新三板挂牌的禾益化工近日宣布,公司将用现金收购常隆农化49%的股权,股权出售方正是融信南方。
融信南方倒手常隆农化的股权不足为奇,关键在于,股权受让方禾益化工与诺普信也有关联。
原来,早在2010年诺普信便已入股了这家企业,现持有其20%的股权,是第三大股东。
禾益化工现金收购股权
禾益化工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于1月10日签署。按照协议,公司将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常隆农化49%的股权,预计交易金额为1.65亿元。
这项收购现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核,会议召开时间为1月25日。
外界对于常隆农化应该不陌生。资料显示,这家企业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在江苏省泰州市。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农药原药、制剂,拳头产品为酰胺类除草剂;在“2015年中国农药百强榜”中,排在第18位。
常隆农化为外界所知晓不是因为他们的产品,而是这家公司及其母公司常隆化工曾两次让诺普信的增发折戟。
诺普信入股常隆农化的时间是2010年,最初持股比例为35%。
2013年,他们再接再厉,计划通过收购常隆化工,曲线增强其在常隆农化中的话语权。
尽职调查后,他们却发现常隆化工的历史沿革复杂、股权变动频繁,直接收购风险较大,遂改由融信南方先行收购,再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这项注资工作后来仅完成了一部分,在常隆化工中,诺普信的股权占比也为35%。
2014年8月,为了推进“O2O农资大平台”等项目的建设,诺普信曾推出一项再融资计划,公司打算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募资7.33亿元。
孰料,这项募资申请于2015年2月遭证监会否决,“肇事者”正是常隆农化。
证监会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曾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排放于河道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环境损害。
为此,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它们提起了公益诉讼。
该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终审判决,江苏省高院判处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1亿元,其中,常隆农化需支付8,270.18万元。
针对诺普信的定向增发,证监会表示:“常隆化工、常隆农化皆系公司持股35%的企业。发审委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款规定:“若上市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直接参股变成间接参股
再融资申请遭否决,诺普信并未放弃。
2015年11月,他们再度推出了一份增发方案,这次打算募资17.06亿元,用于“田田圈”互联网生态系统的线下运营体系等项目的建设。
为免重蹈覆辙,当年12月,他们迅速公告常隆农化污染案的判决结果已获执行并结案;次年3月,诺普信又决定用两家公司的股权参与江山股份的重组。
不曾想,交易尚在筹划之中,“常州毒地事件”随即爆发,诺普信不幸再次“中弹”,这次的“肇事者”则是常隆化工。
该事件率先吓退了江山股份。2016年4月,江山股份迅速宣布终止重组,放弃收购常隆化工、常隆农化两家公司的股权。
为了增发方案能过会,诺普信倒也想出了应对之策。
当年6月,公司立刻将常隆化工35%的股权予以了转让,8月则抛售了常隆农化35%的股权;两项交易的接盘方皆为融信南方。
“应该说,当时诺普信已将能做的事情做到了极致,现在看来则像是垂死挣扎。”悟空投资化工研究员蔡晓生指出。
2016年10月,诺普信最终还是宣布终止增发,并向证监会申请撤回文件。
常隆化工、常隆农化曾让诺普信深受折磨,作为一家新三板公司,为何禾益化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对此,公司方面回应,这项交易有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提升盈利能力。
原来,禾益化工也是一家农药企业,公司拥有“中间体—原药—制剂”的完整产业链,主要产品为杀菌剂异菌脲,产能约为1,500吨/年。
2015年,禾益化工实现销售收入3.44亿元,实现净利润2,827.77万元;在“2015年中国农药百强榜”中位列第95位,排名靠后。
蔡晓生表示:“显然,常隆化工的规模超过禾益化工,这次收购有助于提升后者的实力;另外,收购价格也算便宜。”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去年,诺普信向融信南方出售常隆农化股权的价格正是1.65亿元,出售的股权比例则为35%。
作为诺普信的参股公司,禾益化工的这项举动让诺普信投资者又一次紧张。
1月17日,在接到记者的来电后,诺普信的证券代表龚文静表现淡定,她回应道:“常隆农化现在已变成间接参股的公司,即便再出什么事情,对公司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之所以没有披露该事项,主要是没有达到披露标准。” (华夏时报)
农药快讯, 2017 (4):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