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业发展的"护卫舰"
作者: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 李钟华 更新时间:2017-04-26 点击量:1096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当前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强化了主体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事一责,提高农药监管的效能。《条例》修订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工信部负责生产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对有企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核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和使用指导,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场监管。《条例》按照“同一事件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把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管理体制理顺了,职能分工明确了,行政许可精简了,将有效提高政府指导产业发展的行政效率,大大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构建起农药产业从生产到销售使用的全产业链管理格局,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药市场体系。


  支持创新,引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新农药创制周期长、投资大、成功率低、风险高。《条例》规定,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允许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有利于建立以技术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农药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农药研制者的创新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提高门槛,保障有效性和安全性。原来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的门槛低于正式登记,是适应试验示范、试销的需要而产生的,为解决农药产品短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药供求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修订,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实现转型升级。


  强化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条例》将原来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农药生产许可、生产批准文件合并为农药生产许可,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设置了统一的资质条件,有利于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条例》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这就需要广大生产经营者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药,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要求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规定了使用者的义务,建立了从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是修订《条例》的重要目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有力地护航农药产业驶向更光明的前方。

 

农药快讯, 2017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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