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安全风险管理概况
作者:李富根 王以燕 宋稳成 高希武 更新时间:2012-07-31 点击量:2256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对农药的安全风险管理逐渐加强。农药风险是指在一定场所下,农药暴露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某种不良影响的概率及严重程度。农药风险评估是对人体和环境暴露于某种农药后诱发的潜在不良效应进行系统和科学的评价。根据评估内容,可分为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暴露途径,健康风险评估可分为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和居住者(包括使用者)风险评估。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风险评估技术管理农药,但它仍然是蓬勃发展的新理念。我国的农药风险评估刚刚起步,不仅要吸收境外的先进经验,更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我国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针对农药登记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我国农药管理部门在广泛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基础上,积极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如限制使用或撤销登记等),不断加强农药安全风险管理,并着力研究建立我国农药风险评估体系。现将我国农药安全风险管理概述如下。
1  农药禁限用政策
1.1 禁用农药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公告第1号,共禁用23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2011年农业部、工信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第1586号公告,又禁用10种农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1.2  限用农药
1.2.1  使用作物限制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和199号,限制14种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根据农业部公告194号、199号和274号,限制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杀鼠剂和高/剧毒农药不能分装登记。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限制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使用。
1.2.2  使用区域限制
    根据第八届第十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农办农[2012]2号),对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氯嘧磺隆等除草剂,由于残效期长,易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而国外有些国家耕作制度不同,有的休耕期较长,使用药害风险小。因此,建议停止含有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的制剂产品在国内使用,同意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产品登记,对于已经批准且在有效状态的登记产品,限期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同意氯嘧磺隆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制剂产品登记;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类农药生产企业“三废”排放和治理的监管。
    根据农业部1157号公告,限制氟虫腈使用范围,仅批准用于卫生、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
1.3  限用卫生用农药
1.3.1  限用有效成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为保障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不能用高毒、剧毒原药加工卫生用农药产品。
    用仲丁威做蚊香存在分解产物异氰酸甲酸的毒性问题,根据农药检(药政)[2000] 30号文,不再受理含有仲丁威的卫生杀虫剂登记申请。
    根据第八届第三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会纪要(农办农[2008]118号),不同意环戊烯丙菊酯的登记和使用。
    根据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纪要,不批准制剂为中等毒的卫生杀虫剂在室内使用,不再批准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卫生杀虫剂在室内使用。
1.3.2  限用助剂
    限制氯氟化碳物质作杀虫气雾剂的推进剂。2002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限制氯氟化碳物质作为推进剂的卫生杀虫气雾剂产品登记的通知》(农药检(药政)[2002]44号);2007年,《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明确规定,气雾剂产品中不能将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抛射剂使用。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规定,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S2/S421)不得继续在农药产品中使用。
1.3.3  限用剂型
    根据第八届第八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农办农[2011]10号),不再批准蝇香FC产品的登记和使用。
    由于毒死蜱的神经毒性问题,在室内喷洒使用存在安全风险,不能在室内敏感区以易接触的方式使用,必须做成儿童触摸不到的饵盒。
    根据《关于杀蟑笔剂登记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农药检(药政)[1999]75号),为保障儿童安全,限制部分卫生用农药产品的外观形状,如杀蟑笔剂应区别于普通粉笔形状;不能加工类似儿童玩具形状的产品。
2  农药安全监管措施
2.1  健康安全
    由于三氮唑核苷具有“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在环境中稳定、不易降解,且境外尚未将此成分作为农药登记,根据第八届第三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农办农[2008]118号),不再批准登记。
    由于五氯酚钠残效期长,含二噁英副产物,且卫生系统已停止用于钉螺的防治,根据第八届第八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停止五氯酚钠新增登记,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停止续展。
    关于含砷制剂产品的登记问题,根据第八届第十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福美胂等化学结构中含砷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依据2002年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精神,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此类产品的登记。
    由于硫酸链霉素为医用抗生素,在农业使用易引起安全风险,根据第八届第九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农办农[2011]63号),停止新增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停止续展。
    由于抗坏血酸在植物体内天然存在,也用作医药产品,不宜作为农药登记,目前国际上尚无该类产品登记,根据第八届第七、八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农办农[2010]115号、农办农[2011]10号),暂不同意登记。
    为加强百草枯产品的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农业、工信、质检3个部门联合发布第1745号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自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百草枯产品质量和标签管理。
    根据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纪要:不同意D型肉毒梭菌毒素水剂扩大在城市和森林中作杀鼠剂使用;不再批准施药方式为喷粉的粉剂等落后剂型,易引起粉尘污染,对使用者不安全;要求申请可湿性粉剂、可溶粉剂、粉剂登记时提交产品的急性吸入毒性报告;不批准制剂毒性为高毒的种衣剂登记。
2.2  残留问题
    由于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在植物体内易降解成克百威或甲胺磷,造成高毒农药残留超标,根据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纪要,暂停批准在蔬菜、果树和茶叶上登记。
    由于毒死蜱在农业部蔬菜例行监测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表明在蔬菜上易出现残留超标现象,根据第八届第九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停止批准在蔬菜上新增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已批准产品到期不再办理在蔬菜上的续展登记。
    由于三唑磷对稻飞虱活性低,且存在引起稻飞虱猖獗的风险,不再批准三唑磷单剂在稻飞虱上的试验和登记。通过农业部蔬菜例行监测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表明在蔬菜上易出现残留超标现象,根据第八届第九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纪要,停止批准在蔬菜上新增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已批准产品到期不再办理在蔬菜上的续展登记。
2.3  环境问题
    根据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纪要:由于菊酯类农药对水生生物的毒性极高,不批准在水稻田登记(醚菊酯除外);由于三苯基乙酸锡具有生物富积性,对水生生物毒性极高,不批准在水稻田使用;由于氟啶脲、氟铃脲、氟虫脲、杀铃脲、灭幼脲等脲类产品对甲壳类水生生物毒性高,存在使用风险,不再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由于多硫化钡存在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使用不安全,暂不同意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规定,为提高矿物油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要求选择精炼矿物油生产矿物油农药产品。
2.4  药效、药害等
    根据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纪要:由于三唑酮用作小麦种子浸种或拌种处理,受种子质量和使用地区的气候环境条件等影响较大,部分地区会引起种子发芽率降低或产生药害,暂停含有三唑酮用于种子包衣或拌种产品的田间试验申请和临时登记;为加强抗性管理的需要,不再批准大田农用的三元杀虫剂登记。
3  农药残留监管
3.1  完善法规
    农药残留管理是在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推荐农药使用方法和登记残留试验,推荐农药最大残留水平,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急性参考剂量(ARfD)的基础上,结合膳食暴露评估结果,推荐最大残留限量(MRL),以确保人们能食用安全的食品及农产品。
    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制定MRLs标准时日益强调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中突出对弱势群体如儿童、育龄期妇女的保护。风险分析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的目的就是制定MRLs,风险管理的结果就是决定农药能否获准登记,而MRLs的制定水平直接反映农药登记管理和风险评估的水平,并直接影响到消费安全与食品和农产品国际贸易。
    我国非常重视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先后颁布《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2009年又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推广农业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高风险农药实施有效监管。
    为全面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业部成立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他们分工合作,明确各自职责,有力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工作,确保我国食品安全。
3.2  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国提出到“十二·五”末农药残留标准达到7,000项的目标,我国加快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完成了前期制订标准的清理和重新评估,已有多项限量标准已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目前已发布实施了3批新标准(GB25193—2010、GB26130—2010和GB28260—2011),到2012年底,限量标准将突破2,300项;同时农业部组织对农药残留限量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转化工作,制定了《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配套技术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不但解决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标龄过长、指标交叉、冲突和矛盾等问题,且为健全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奠定了基础。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目前法典MRLs标准有3,609个,涉及农药177种,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标准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避免因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自2006年起,我国成为CCPR主席国,已组织召开五届(39~43届)国际会议。我国要充分利用CCPR主席国这一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及时掌握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发达国家在MRLs标准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充分研究并适时采纳在农药MRLs标准制定及修订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国农药MRLs标准的制订水平。同时加快我国残留限量标准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我国在CCPR会上提交硫丹在茶叶上和三唑磷在稻谷上残留资料,提出它们的限量分别为10mg/kg和2mg/kg的修订建议,目前已批准硫丹限量标准,我国在农药残留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不断提升。
3.3  豁免残留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提出豁免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该名单已通过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将提交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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