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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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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9-10 点击量:2146

    自2010年全省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药市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依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今年下半年全省即将迎来换证高峰期,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及时组织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把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申报条件、换发程序尽快宣传到所有农药经营户,同时帮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条件、人员的资格培训,完善安全管理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二、严格资质审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② 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器具。从事农药批发的,应有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场所,4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从事农药零售的,应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店面,1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仓储场地应有防泄漏、防火、防盗、通风设施;③ 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同时,对过去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经营或多次违法经营的不再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申领程序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市、州、县农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进行申报,并将当地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详细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相应数量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被许可单位登记项目、经营条件变化、销售台账建立等经营动态情况;不定期对经营农药进行抽样检查,看是否经营禁用农药、假劣农药,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确保农药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对未按规定申领和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农药经营活动。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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