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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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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化品管理再升级

作者:彭 丽 更新时间:2014-05-15 点击量:217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4月3日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目录》”)的通知,据此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这是我国在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上的一大突破。

 

84种危化品入重点清单

 

    《重点目录》目前共涉及84种危化品。它们均符合下列3种条件之一: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环保部今后还将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相关要求,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在这份《重点目录》中,包括了百草枯、马拉硫磷、福美双、福美锌、甲草胺、乙草胺、硫丹、氯氰菊酯、三苯基氢氧化锡等多种农药。

 

高危品优先管理呼声高涨

 

    我国化学工业产值在“十一·五”期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化工生产总值第一大国。对数以万计的“现有化学品”进行登记注册、确定其环境及健康危害、评估其风险,是我国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上面临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企业违规排污、丢弃化学污染物事件频发。在中国实施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要求企业就其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报告,以便政府摸清这些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并最终将这些有力的信息转化成为公众监督、合力治污的武器。

 

登记为信息公开铺设通道

 

    环保部称,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部组织制定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意味着我国对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登记并进行信息公开提上了日程。

 

    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办法》的一大亮点,即要求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进行系统的信息收集工作。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在这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名单基础之上,此次出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则要求凡是生产和使用《重点目录》中的化学品的企业,将有更多的报告责任和评估责任。企业需要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报告》,明确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

 

    长久以来,传统意识上的“危险化学品”多指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具有急性毒性的化学品。但是对于一些POPs、致癌致畸变污染物,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名单上存在着空白。对具有特殊环境、乃至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实行重点管理,是我国在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上的一大突破。

 

为提高POPs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当前,POPs污染防治工作登上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大舞台,备受各界关注。但我国的化学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特别是在POPs相关的政策法规方面还很不完善,与欧盟国家、美国、日本等环境管理较为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在POPs管理方面的差距还非常明显。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余刚教授介绍,我国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从控制危害、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控制环境风险的角度出发,缺乏一部化学品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另外,我国的化学品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效率不高。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胡建信教授也表示,从监测体系来看,我国现有POPs监测体系还比较落后;同时,我国缺少一部针对工业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问题的综合性环境管理基本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条例,这导致我国在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管理、控制重大化学品危险源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胡建信建议,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建立现有化学品的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动态,预见性地提出国家优先控制有害化学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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