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要求,辽宁省农药检定站近期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0日起,对本省企业申办农药续展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药续展登记提交及审批时限
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按时提交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省农药检定站将在申请人提出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续展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续展登记申请通过农药续展登记系统提交至农业部药检所。
二、农药续展登记和含量变更申请所需资料
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农药续展登记资料包括: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续展登记申请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需要补充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核准标签复印件、流通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等,以及省农药检定站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汇款凭证复印件。分装登记的产品,还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便于省农药检定站造册建档及后续查询。各农药生产企业应在登记证到期六个月之前向省农药检定站提交产品抽检申请。
在提出农药产品含量变更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946、1158和2032号公告规定提交:农药续展登记行政审批接收单(省农药检定站提供)、含量变更申请表、产品含量变更说明、正式登记申请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标准编制说明及谱图、热贮存稳定性报告、检测报告、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核准标签原件、变更后产品标签样张等资料;产品登记作物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提交变更登记作物申请表、原核准产品标签原件、变更后产品标签样张等资料。
省农药检定站将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含量变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并在申请人提出含量变更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农药续展登记行政审批接收单。
三、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农业部1157、1745和2032号公告及“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要求,对国内允许生产但禁止使用的氟虫腈、百草枯和甲磺隆等产品,可按公告和文件规定,继续办理续展登记,不再受理其他产品“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续展登记申请。企业在领取新农药登记证时,应将原证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