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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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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应该重视百草枯7月1日停止经销和使用后的风险

作者: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 杨理健 更新时间:2016-04-11 点击量:1529

  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第1745号公告,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山东省农业厅于2015年10月16日,印发《高风险农药目录》,将百草枯列入高风险农药目录。

 

  百草枯无特效解毒药,服用后很危险,病程漫长痛苦,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我省每年生产百草枯原药1.5万吨(折百),占全国总量的28%左右,制剂使用0.8万吨(折百),占全国的10%左右。所以,我省生产、使用百草枯量大面广。按照规定,7月1日以后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作为管理农药质量和使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懈怠,必须做好停止销售和使用后的监管工作。农药经销单位、农民朋友也要记住“7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不要违规经营和使用,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国内仍可销售使用的百草枯只有: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农药临时登记证LS20120374,有效起始日:2014-11-8,有效截止日:2015-11-8),即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以前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在其有效期内可合法销售、使用;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20%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登记证PD20131912,有效起始日:2013-9-25,有效截止日:2018-9-25)是目前唯一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的百草枯产品,其产品可以销售、使用。

 

  二、百草枯生产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百草枯水剂,其他百草枯剂型登记证不在有效期的也不得生产,如果再生产均为违法。一旦发现,将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

 

  三、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必须在6月30日前,撤销所告知公示的百草枯水剂产品,7月1日以后不得再受理百草枯水剂的告知申请。

 

  四、农药经营门市部要在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财政补贴,收缴集中销毁。7月1日以后再经销百草枯水剂产品,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要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处罚。与此同时,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剂,如果使用,引起飘逸,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可以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处罚。

 

  五、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加以重视,亲自召集会议,布置告知、检查、执法、宣传、收缴和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工作,分管领导要督促检查落实。

 

  六、农药管理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12316信息,做好停止百草枯水剂经销、使用的宣传,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并且给农民推介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培训经销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植保部门做好替代农药的试验示范工作,培训农民用好农药,不能因为停止经销、使用百草枯而影响农业生产。

 

  据统计,近几年每年全国因服用百草枯而死亡的达五万人左右,如果工作不力,7月1日以后再发生经销、使用百草枯水剂,引起人员误用或服用中毒死亡的恶性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农药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可能被追究渎职责任。所以,特别是农药管理部门,应该防微杜渐,采取有效措施,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一定要规避风险,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记住,7月1日以后,百草枯就是“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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