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但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申请条件
1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新旧版对比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