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近10年来,对规范我国农药标签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最近新修订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农药行业的特点和电子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了许多内容,对此我进行了学习,现在谈谈体会。
1 新增加的内容
(1)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方式,应该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即由农业部统一编制,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目前,农药市场抽检,最大的问题抽检的样品,在与企业确认的时候,如果该产品有问题,企业回函都说这农药不是自己生产的,是其他企业假冒的,最后不了了之。如果每瓶农药都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身份证,再结合进货台账,那就对有问题的农药产品很容易落实到有关企业。农业部统一编码,也为了防止电子信息码造假。与此同时,企业要有网站,查询信息码能进入企业网站,查看产品。
(2)“限制使用”农药醒目标注。这次,将原来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产品,统一改为限制使用农药,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如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应该说,“限制使用”字号是标签中唯一可以大于农药名称的标注。限制使用农药可以理解为高风险农药,禁止在部分作物上使用。比如,只能在仓储、地下害虫、灭鼠、土壤消毒、林业等领域使用,我们现在的限制使用农药用量占农药总用量的2%以下。
(3)保证安全。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这是为了避免农药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4)规范注册商标注。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内容里面并没有注册商标,只是要求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也应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这样,对标签的个数没有限定,也就是一个农药产品,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区域,标注不同的注册商标,只是位置必须在四角,不能在中间;字号必须小于农药名称,面积不得太大,不能大于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
(5)重视安全间隔期。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鲜食农产品,特别是大棚蔬菜,成熟期长,采收期分散,施药的安全间隔期很重要,把握不好就容易农药残留超标。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使用技术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6)毒性的分类。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5个级别,说明“是药三分毒”,农药是有毒的药品,更应该严厉监管。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我们一般认定一个农药的毒性,是以它的原药的毒性。而市场监管处罚和对限制使用农药目录编制也是按照原药的毒性。所以,偏重于原药的毒性认定。
(7)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这是为了避免把原药换成小包装在市场上销售,让农民直接用于病虫害防治。我们以前在市场上抽检,就发现有的企业把高毒农药换成小包装,卖给农民使用,这会带来很大的使用风险。
(8)标注企业或者机构。除按照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这是防止一些销售单位自己加工、混配农药,借用生产企业的证件,标注自己的联系方式。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注明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这样,标注的单位,也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农药标签核准和使用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农业部核准与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相关内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核准决定。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3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农业部将在网上定期公布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的电子版,供社会和执法单位查询。
(2)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
① 不得使用禁用农药。特别是防治效果好、制造工艺简单、成本低的六六六、二溴氯苯烷等产品,一经发现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要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② 管好限制使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限制使用农药可以采取“统一进货、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统防统治,专业化防治,财政补助”行之有效的办法,让农民接触不到该类农药。
③ 防止农药污染。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
④ 建立农药使用记录。有一定规模使用农药单位,如国有农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使用农药记录可以编入电子信息码,供消费者查询农产品二维码时显示。
(3)由标签来检查判断假劣农药
① 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② 按照假农药处理: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③ 劣质农药:混有标签没有标注的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④ 按劣质农药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
⑤ 违规生产行为: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⑥ 违规经营行为: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3 新旧农药标签的过渡期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也就是说,一是2018年1月1日生产的农药产品,就应该按照本《办法》印刷新的标签张贴,以前的旧标签作废,如果是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还是用的旧标签,那么面临着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产品;(2)罚款(生产货值5倍以下,经营0.2万~5万元);(3)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情节严重)。二是各企业应该在2017年12月底以前,使用完以前印制的老标签。三是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标签,必须要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各企业应该马上购置相关设备,培育技术人员,及时印制新的标签。
(杨理健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