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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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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农药商品净含量专项监督检查处罚权应该仍在质监部门

作者:刘刚 更新时间:2017-07-05 点击量:1845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质监局近期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本次抽查覆盖13个设区市的商超、便利店以及多个电商平台,共抽查化肥等6类商品743批次,其中净含量标注合格715批次,合格率96.2%,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不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字符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个别商品存在未标注、乱标注现象。净含量检验合格651批次,合格率87.6%,不合格主要集中在手工包装和小作坊生产的商品。6类商品中检验合格率最高的为95.9%,最低的为83.5%。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江苏省质监局已进入后处理程序,依法责成企业整改。

 

  笔者因为职业缘故,随即联想到农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专家解读,将原来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是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但是,我们在实际生产中也经常发现,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商品),“缺斤短两”的现象比较普遍。举个例子,本来标注的100毫升/瓶,实际不到90毫升甚至更少。对此,农业部门过去没有监督处罚权,新《条例》实施后的监督处罚权应该仍然还属于质监部门。因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75号令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既要到位又要不越位不失位。

tag: 定量包装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  质监部  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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