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省农药经营秩序,规范进岛农药运输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1月5日,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1)除运输本经济特区的农药批发企业(共8家: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植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化(海南)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众和盛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农业厅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
(2)各口岸农药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本经济特区的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本经济特区8家农药批发企业的农药产品购销合同、承运合同和货运单据,对于无法提供前述材料的将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
(3)单位和个人承运农药应当建立运输记录,各口岸农药检查站应检查其农药运输记录;如承运的农药产品属于《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琼农字〔2017〕81号)中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除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的,应当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