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许可,吊销、注销和撤销分别是3种不同的对证件的处理方式,不一定是行政处罚。
吊销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触犯了《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证件要注意不同情节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直接吊销证件,其他的还有情节严重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等。例如:
1 生产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2 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3 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
4 生产企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5 生产企业:(1)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2)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3)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4)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6 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7 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8 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9 经营者:(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0 经营者:(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1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撤销一般有3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2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第3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注销分2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例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企业倒闭或者破产等。
(来源:杨理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