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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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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委发布《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更新时间:2018-05-04 点击量:2376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并经2018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为规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指导思想

    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以当地农业生产布局规划和病虫害发生实际为依据,科学布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地理分布和数量,强化责任落实,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条件,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增加绿色安全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目标任务

    以国家《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为依据,重点围绕国家确定实行定点经营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地理分布和数量进行科学布局,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实现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布局规划

    (1)布局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病虫害发生和农药使用情况,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平衡,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核准各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各县(市、区)在县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布局总数下,综合考虑用药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整建制开展绿色创建工作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合理调整。

 

    满足需求与保障安全相结合。根据种植农作物实际用药需要,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数量,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考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集中种植区(乡、镇),原则上不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方便购买与利于监管相结合。既要考虑辖区种植结构、主要农作物分布特点等生产情况,又要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地域特点,方便农民购买限制使用农药。但限制使用农药不同于一般农药,经营网点不能低水平重复设置,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监管。必须在控制总量基础上,提升质量。

 

    (2)布局具体要求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种植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的乡(镇)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耕地面积低于10万亩的乡(镇)设定1个点,耕地面积超过10万亩的乡(镇)可设2个点,超过20万亩的乡(镇)可根据需要再增设1个点。

 

    为保障限制使用农药流通顺畅和购药方便,同时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每个县(市、区)的城区、市属驻地,可设置2~3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2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3个点。

 

    耕地面积或林地面积大的市,每个市可根据需要调整增设3~5个点。

 

申报与核发

    (1)申报条件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2)申报程序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者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条件、满额即止”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通过评估、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3)核发程序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持《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各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开展本地区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工作,汇总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据并填写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布局规划表,加盖公章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于4月底制定完成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2018年5月7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开始接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申请,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开始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申请,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第三阶段:2018年8月1日起,开展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市场专项检查,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2)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的范围、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有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对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严格现场核查,确保符合布局规划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法定条件。一方面对获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4)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及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随时掌握每种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使用量,收集使用后的有效性、安全性情况,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使用风险。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报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使用情况总结。

(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tag: 限制使用农药  定点经营  布局规划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追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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