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毒性项目综合性问题:① 缺少该登记类型要求的环境毒性试验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② 试验所用样品的含量与申请登记的产品含量不一致;③ 开始环境毒性试验时,试验样品已过期及有的试验项目开始时试验机构已不具有试验资质;④ 试验结果显示增毒明显或与相同的产品相比,试验结论异常;⑤ 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高申请用于水田容易导致环境风险不可接受。
环境毒性报告出现的问题:① 报告缺页、没有封样号、试验单位签字盖章不全;② 试验设计不符合准则要求。如试验中设置的剂量组数不够、限度试验的剂量未达到限度浓度或未达到可达到的最大值、各剂量组之间的几何级差不一致等;③ 试验系统的选择不合适。如水生试验该选择“半静态法”的情况选择了“静态法”;④ 供试生物的数量不符合准则要求;⑤ 试验终点不满足要求。如因为剂量设置不合理导致获得的各剂量组的死亡率/抑制率不足以得到有效的LC50或EC50、得到的LC50或EC50与置信区间矛盾等;⑥ 试验环境条件的记录不规范或环境条件超出准则范围而没有作出偏离评价;⑦ 试验报告前后不一致。如摘要处的剂量和原始记录表的剂量不一致、毒性等级的划分与实际得到的LC50或EC50不相符等;⑧ 检测方法明显不适用于所要检测的成分、建立的分析方法不满足检测要求;⑨ 水生生物毒性试验中对水中浓度检测的过程不符合“农药检(环境)函(2014)187号”纪要的要求。如未对水中供试物的浓度进行检测、前处理方法缺少必要步骤等;⑩ 样本检测结果问题。如各谱图色谱峰保留时间之间出现较大偏差;杂峰干扰到主峰的定量或杂峰出现不规律;检测出的数据异常。
(来源:农药登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