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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重要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8-06-28 点击量:166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1)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2)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5)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1)6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2)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4)省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1)9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2)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4)省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事故的;

 

    (2)1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3)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参加人员为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的,参加人员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县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1)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2)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省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安全生产)

tag: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  约谈办法  黑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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