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8号)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和新疆等24个省(区、市)农业部门上报了2014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涵盖了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上登记使用的农药产品,涉及26个省(区、市)和境外的农药生产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农药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一)质量抽查结果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查、检测农药样品981个,合格样品913个,合格率为93.1%,比2013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85.0%)提高了8.1个百分点。不合格样品68个,不合格率为6.9%,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检出其他非法添加农药成分)30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3.1%,占不合格样品的44.1%。
(二)质量抽查结果特点
1 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981个样品中,单制剂820个,占检测总数的83.6%,质量合格的769个,合格率93.8%;混剂161个,占检测总数的16.4%,质量合格的144个,合格率89.4%。
2 杀菌剂产品质量好于除草剂和杀虫剂产品。在检测的981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437个,占检测总数的44.5%,质量合格的401个,合格率91.8%;杀菌剂301个,占检测总数的30.7%,质量合格的291个,合格率96.7%;除草剂236个,占检测总数的24.1%,质量合格的215个,合格率91.1%;其他7个,合格6个,合格率85.7%。
3 大豆和水稻用药产品质量高于其他作物用药。大豆、水稻、棉花、小麦、蔬菜、果树、茶树、玉米用药合格率分别是100%、96.4%、93.1%、92.6%、92.4%、92.1%、91.4%和89.7%。
(三)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以下三种主要问题:
1 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17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5.0%。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为:高效氯氰菊酯、异丙威、联苯菊酯、多菌灵、马拉硫磷、阿维菌素、辛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哒螨灵和草甘膦异丙胺盐等。
2 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18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6.5%。其中,添加高、剧毒农药的有4个,占22.2%;添加菊酯类农药的有2个,占11.1%;检出限制使用农药成分(硫丹)的3个,占16.7%。
3 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43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63.2%。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有20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的46.5%。
二、农药产品标签抽查情况
(一)标签抽查结果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查农药产品标签993个,合格标签878个,合格率为88.4%,比2013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75.9%)提高了12.5个百分点。不合格标签115个,不合格率为11.6%。
(二)不合格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不合格标签按违法行为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登记证过期的有37个,占不合格标签的32.2%;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有23个,占不合格标签的20.0%;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有36个,占不合格标签的31.3%;毒性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有16个,占不合格标签的13.9%;生产日期或批号不符合规定的有4个,占不合格标签的3.5%;商标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有51个,占不合格标签的44.3%;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有28个,占不合格标签的24.3%;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有29个,占不合格标签的25.2%。
三、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产品情况
本次标称生产企业否认所抽查产品由其生产的共有63个,涉及49家农药生产企业:
(一)质量不合格情况。在本次质量监督抽查的68个不合格样品中,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产品的共有30个,涉及河南省安阳市锐普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赛普实业有限公司等27家标称生产企业。
(二)标签不合格情况。在本次标签监督抽查的115个不合格样品中,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产品的共有43个,涉及河南省安阳市锐普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兰考县苏豫精细化工厂等39家标称生产企业。
(三)未对样品进行检测情况。本次监督抽查中,有5个抽取的样品,标称生产企业否认由其生产,未进行质量检测,涉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绿海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标称生产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要查处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68个质量不合格产品和115个标签不合格产品,各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二要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核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我部依法吊销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件。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请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有关处理情况报我部。
三要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假劣产品。对于此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产品或标称企业否认其生产的假冒产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销售上述假劣农药产品,立即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
四要加强对重点单位跟踪监管。要将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严肃依法处理。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农药监管机构要与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要与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跟踪监督使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来源: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