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 禁止性要求
(1)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
(2)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5)《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3 资料要求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及最新的《登记延续审批服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规定登记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3)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4)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综合性报告: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6)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4 注意事项
(1)登记延续应当在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中国农药信息网每个月都会以滚动新闻的形式发布登记证临近届满提示信息,敬请及时关注。拥有较多登记证的企业更应该对登记延续加以重视,合理规划登记延续工作。
(2)不再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3)不再提交市场上流通的标签或说明书。
(4)对于涉及周期性评价的产品,应明确该产品的周期性评价结论或者进展。应尽可能提供该产品相关的试验资料、查询数据。通常情况下,涉及再评价的产品在有关部门周期评价结论形成前申请登记延续没有太大问题。对于已经形成再评价结论的,应遵从相关要求。
来源:以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