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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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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印度 应做好知识产权“攻略”

作者: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更新时间:2020-04-16 点击量:3725

印度与中国同为金砖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双方加强经济往来是相得益彰之举。《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工作职责》的通过,为两国之间知识产权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中国与印度都加入了诸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实现了国内法规与国际条约的对接,因而两国在知识产权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为中国企业出海印度提供了先天的优越条件。

 

印度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是英国殖民地时期,只能被动地移植英国知识产权体系;第二是印度独立建国时期,并未对知识产权予以重视;第三是20世纪60年代之时,随着新《版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出台,印度初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四是印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制度开始全球化。

 

印度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法律主要包括《1970年专利(修订)法》《1994年版权(修订)法》《1999年商标法》《2000年外观设计法》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部门包括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其下设机构包括专利局、专利信息系统、商标注册局、地理标识注册局、知识产权学院)、印度版权局、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19年度报告》(WIPI),2018—2019年度印度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量为50055件,较上一年增加7.5%;商标申请涵盖34万类,数量较上一年增加20.9%,有效商标注册量为190万件;外观设计数量为12 632件,较上一年增加13.6%。此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II),印度得分为36.58,排名由2015年的第81位上升至2019年的第52位,是排名上升最多的经济体。由此可见,印度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前景良好。

 

1  印度专利保护制度

 

印度专利是政府在一段有限时间内向专利权人发明发放的法定权利,以换取权利人对其发明的全部披露,同时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1970年专利法》是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至今已经三次修订,包括以下特点:授予专利意在鼓励发明,而非进口垄断专利产品;认可产品专利与过程专利两种专利形式;药品、食品以及农业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可以申请专利,而其本身不得申请专利。后为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印度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中《2005年专利(修订)法》开始授予药品本身专利,但也仅限于1995年之后发明的新药,或疗效大幅提升的药品;原有药品,包括其衍生物或是开发新用途的,仍不能被授予专利。

 

印度专利的管理部门是印度专利局(IPO),负责印度专利的授予工作,总部设在加尔各答,下设孟买、钦奈、新德里三个分局,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其通常居住地、营业地或发明实际所在地的相应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对于非印度居民或在印度没有住所或营业地的申请人,应根据在印度的服务地址或专利代理人的营业地点决定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局。

 

印度专利授予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生产可用性。《专利法》第三条、第四条作为排除性规定,列举了多种不属于专利的情形。上文已经阐述,印度对于药品专利保护环境较其他国家相对宽松,加之药物方面强制许可制度应用较广泛,导致印度多仿制药,这也是印度药价低廉的原因之一。

 

印度《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指的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在未取得专利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或者销售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某一特定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可以阻止别人使用自己的专利产品,而强制许可则将专利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在某项专利自授权期起3年以后,倘若该专利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未能向公众提供充分信息;未在印度境内投入使用;公众无法以一个可负担价格获得该专利,则任何人都可向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此外,如果印度政府发布了相应通知,则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也可主动发出强制许可命令。在强制许可之后,专利所有人并不因此丧失专利权,相反,其还可以根据强制许可协议从专利的使用者处收取费用。

 

实践中,印度政府对于药品强制许可的实施情况,在全世界受到关注,先后对拜耳、诺华等跨国药企的核心药品发放过强制许可,印度国内的仿制药产业亦十分发达,并出现仿制药品流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形。印度政府在这一领域与跨国药企之间形成长期的博弈和抗衡局面。

 

在印度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专利合作协定(PCT)申请并指定印度,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专利;另一种是直接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两种方式的保护期均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印度《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撤销程序:专利授权公告后,只要专利在有效期内,任何人包括中央政府均可以提起针对该专利权的撤销请求,这一将由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受理。如果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反诉而提起的撤销请求,则由高级法院受理。

 

2  印度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与我国不同,印度将外观设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指应用于产品上的形状、构造、图案、装饰、线条或色彩特征,其被应用于产品且仅作用于视觉,不包括任何模型、构造原理,或者实质上仅是机械装置的任何产品,也不包括任何艺术作品。

 

印度专利局负责授予外观设计权,加尔各答总局负责审查印度全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分局提交申请,各分局会将接收到的申请转递给加尔各答总局的外观设计部审查。

 

印度《2000年外观设计法》与《2001年外观设计条例》规定了外观设计需满足的条件,除了知识产权取得所需的共有条件外,特别之处在于设计必须作用于视觉,但也并非所有的视觉作品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印度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为文学或艺术特征的设计不受保护,包括书籍、建筑物的结构、集成电路图等。

 

印度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到期后可续展一次,续展期为权利期满之日起5年。此外,印度承认6个月的国际优先权,在中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又向印度申请注册同一外观设计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在印度的申请以先前在中国申请的时间作为申请日。

 

3  印度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是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能够将某种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印度管理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99年商标法》,该法对商标的保护较先前有所加强,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注册处(TMR)负责印度的商标管理,总部位于孟买,并设有国际注册机构以对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在艾哈迈达巴德、钦奈、新德里和加尔各答也设有4个办公室,以负责各自辖区的商标管理工作。

 

印度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不得侵犯版权等在先的权利,也不得与同种类的已注册商标类似。如果标志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则不可在任何产品或是服务类别中注册为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度,三维图标、声音、气味可以申请商标。对于颜色商标,印度要求商标必须具有两种以上的颜色,而且审查部门可以灵活决定。

 

此外,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得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约定俗成或在贸易中通用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标志通过使用而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除外。

 

印度商标注册同样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商标注册处提出申请,另一种是通过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指定印度为生效地区。二者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10年可以续展1次。另外,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印度同样承认6个月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4  对于中国企业的建议

 

中国企业进驻印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重视知识产权提前布局,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定》等方式提供的便利,提前注册,减少商标被抢注的风险;第二,关注印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减少被诉侵权的风险。如在计算机版权方面,印度规定尤为严格,任何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将被判处7天至3年的监禁,并课以高额罚金;第三,注意诉讼时效,印度诉讼法没有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规定,而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日计算3年诉讼时效,这给维权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四,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根据需要可以申请临时禁止令和被告财产保全,经审查通过,法院会签发单方面临时禁令,可以此举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第五,充分认识印度维权的利与弊:利在于印度在审查侵权时会考虑专利的实质性内容,而忽略在此实质性内容基础上所附着的某些特征,因而对于专利侵权判定宽松,即只要涉嫌利用方法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内容,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弊端则在于维权耗时较长,印度专利侵权的审理期限一般都在4—6年,对双方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第六,正确评估自身专利权的稳定性。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会针对争议专利权提起认定无效请求,如果自身专利权稳定性不足,则不仅无法达成维权目的,反而会使自身丧失专利权。

 

注: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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