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在交流过程中提到,想要登记基于吡唑醚菌酯的种子处理剂,但是疑惑其残留试验资料能不能有机会减免?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纪要》中曾经提到,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和浸种用的制剂等)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同时上述《纪要》还指出,目前,我国农药产品存在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情况,为规范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要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们一致认为,农药登记评审应以最大风险控制为原则,对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原药产品用于加工种子处理剂时,应当按照最高毒性级别管理,同一品种原药产品毒性级别有中等毒以上的,申请用于种子处理剂登记时,应当进行残留试验。
截止目前,在我国正式登记的吡唑醚菌酯原药产品有72个,但是这些原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有所不同,其中大部分产品的毒性为低毒,但同时很多产品的毒性被判定为中等毒,因此按照上述的按照最高毒性级别管理的原则,如果企业将要登记基于吡唑醚菌酯的种子处理剂,需要进行残留试验。 (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农药快讯, 2018 (7):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