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是评价农药有效性的最核心手段,也是农药登记资料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农药登记药效试验范围包括田间小区药效试验、大区药效试验、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室内生物活性试验、室内配方筛选试验、室内抗性风险试验等。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因此,上述所有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原则上应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完成。但在前不久在河北沧州召开的“第八期标准制定与产品分析研讨会”上,有关领导对此进行了新的解读,现将最新解读情况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
室内生物活性试验不要求必须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资质单位完成,可由企业自己完成,也可委托科研单位完成;
室内生物活性试验不需进行试验备案;
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不要求必须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资质单位完成,可由企业自己完成,也可委托科研单位完成;
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不需进行试验备案;
新剂型、新含量(包括配比不变的混剂)、相同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相似制剂,如未涉及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提供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相同制剂,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不需要提供药效试验报告;
试验选点应满足《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要求,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仅新农药提供大区药效试验资料。 (北京科发伟业)
农药快讯, 2018 (18): 46;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