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近期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8年12月19日正式印发,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
(1)本裁量基准是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予以裁量,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裁量基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4)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5)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6)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7)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中关于“农药相关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不再执行适用。
农药快讯, 2019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