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不可以离开经营门店去市场赶集。因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对农药经营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经营门店离集市比较远,如果把农药拿到集市上去卖,这就是改变了农药经营地址。农药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材料里就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而在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等事项。农药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农村集市,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日用品等都在里面销售,农药是有毒的药品,有的还易燃,在集市经营很容易发生不安全隐患,应该隔离单独经营。
而且,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工商营业执照,他们也可以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给予处罚。如一老板本想趁着销售旺季,便穿街走巷地销售农产品。殊不知,该老板刚将小摊设好,便遭到市场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表示,虽然该老板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并没有按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开展销售业务,涉嫌超出核准的登记事项,因此被处以1,200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体户或公司都无法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若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否则带来不必要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所以,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在农村集市经营农药,擅自改变了经营地址,不符合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的规定条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仍在农村集市经营农药,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然,为了提高影响力和经营数量,农药经营者可以在农村集市宣传所经营的农药,让购买者到农药经营门店去购买。
农药快讯, 2019 (13):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