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制度”保农药有序经营
作者:汪建沃
更新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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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南京举办的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称,新《农药管理条例》将在今年12月前出台。隋鹏飞表示,近年来围绕着农药所产生的一系列公众问题,凸显出中国农药产业的管理、服务和宣传,已经不再适应农药产业、农业行业和公众知情需求的发展。不过这种局面有望很快得到扭转,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将着重解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卖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用药”的问题。
目前,因农药引发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因此,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解决农药“卖”和“用”的问题。笔者在不久前发表的《六措施保农药安全使用》一文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决农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根治农药经营“小、散、乱、多”的问题,湖南省农业厅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条件审查,就农药经营单位“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进行审查,农业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或《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经销商吊销经营资质。对农药实行“经营许可”的这一举措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
为加强对农药的经营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工作有序进行,笔者建议对农药经营实行以下“六专”制度:
一是对农药的采购实行“专人采购”。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农药生产定点资质、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三证齐全”、索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
二是对农药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要对进库的产品分清品名、规格,尤其对高毒农药产品专库、专区域保管,做好防盗、防损、防混工作。
三是对农药的销售实行“专人销售”。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植保常识,对所经营的各种农药的性能、使用技术、中毒急救等要十分清楚。
四是对经营农药的品种登记实行“专人登记”。要分门别类地详实登记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产品“三证”、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等,还要登记产品进出流向。
五是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专人指导”。指导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植保常识和使用经验,要在产品性能、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技术、中毒急救等方面对用户进行具体指导。指导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六是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专人检查”。对于使用农药的区域、客户,要有专人对用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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