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没有对老旧农药品种进行科学和准确的定义。一般我国对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称之为老旧农药品种。2019年12月19日在西安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有关领导表示:在我国登记的680个品种中,梳理超过15年的农药品种有501个,占已登记品种的73.7%;4万多个登记产品中,90%以上的制剂产品登记使用超过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已分批开展有关风险农药的再评价工作,现笔者围绕老旧农药品种的再评价状况予以汇总,以供各方参考。
1 老旧农药品种的当前状况
1.1 基数庞大,抗性严重
正如前文所述,从登记品种上看680个品种中的501个品种登记超过15年,近些年涌现的新优品种登记数量仅占26%左右。从数量上看处于登记状态的4万多个产品中,90%以上的制剂成分登记使用超过15年,占农药制剂产品总数量的80%以上。
1.2 抗性严重
正如前文所述,从登记品种上看680个品种中的501个品种登记超过15年,近些年涌现的新优品种登记数量仅占26%左右。从数量上看处于登记状态的4万多个产品中,90%以上的制剂成分登记使用超过15年,占农药制剂产品总数量的80%以上。
1.3 效果不佳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农药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农药从高毒到低毒,从大量使用到少量就能有很好的防效,后推出的品种在高效、低毒、低残留上有着更明显的优势。登记超过15年的品种是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下研发的,显然无法和最新推出的新优品种在效果上相提并论。
1.4 百毒不清
2017年6月21日原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根据2017年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发布日期倒推15年即为2002年,当时农药登记提交资料依据的是2001年4月12日原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发[2001]8号)。2001年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2017年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毒理学评价项目要求有较大差异,且当时不要求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当时条件下批准的农药品种,在毒理学评价上因缺乏评价数据及没有开展充分的健康风险评估,对这些品种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需要持审慎的态度。
1.5 环境影响不明
基于和前款相同的原因,2002年以前批准的农药品种,环境影响上的要求与当前有较大差距,且未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当时批准的品种在环境影响上评价是不充分、不全面的。
1.6 为假冒伪劣提供温床
笔者多年分析国家公布的农药市场抽检情况,发现假冒产品的一个最大特点是老旧品种比例高,新优品种比例少。该现象表明老旧农药品种生产成本低且容易被假冒,同时存在着老旧农药品种即使防治效果不好,也不容易让使用者产生疑问。
2 对开展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的认识
2.1 行业革新和洗牌已开始,品种革新时不我待
2017年系列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农药行业自我革新全面启动。农药行业已经认识到农药管理将会越来越严格,管理政策会越来越完善,对行业要求会越来越高,监督执法越来越规范、违法处罚越来越严厉。主要表现在:较多的企业主动退出,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行业地域聚集度变高。这充分说明系列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经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农药行业已深刻认识到过去粗放式发展已经不符合当前的要求。农药产品是农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较多的企业已认识到要淘汰老旧品种并着手登记符合安全、高效、经济发展方向的品种。但基于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工作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而进展缓慢,老旧农药品种生产企业缺乏紧迫感的情况较为严重。
2.2 新优农药品种较多,老旧品种可以被替代
近年来,在我国新登记的农药品种较多,这些品种有着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典型特点,也完全符合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发展方向。尤其是这些产品结构新颖、用量低、效果卓越,完全有能力替代推广和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农药品种。
2.3 符合农药减施行动计划的要求
2015年2月17日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强调,大力推广新药剂,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是减施行动的重要手段。因此,2020年是《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收尾之年,而此时启动新一轮的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是《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延续。
2.4 新优品种的毒性和环境影响评价更科学
近年来登记的农药新优品种,在登记时均提供了全面的药效、环境、残留、毒性试验资料,登记评价依据更充分,评价过程更严谨,评价结果更可靠。因此,从对人畜及环境影响的角度,更应当推广经过全面评价的产品。显然,推广新优品种的风险更低,社会效益更高。
3 对开展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的思考
3.1 加强登记引导
农药登记管理是农药管理的最核心内容之一。老旧农药品种问题较多但长期存在的核心原因是缺乏登记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从登记投入、登记风险、生产技术等多方面考虑,仍然不愿放弃登记老旧农药品种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依据现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引导农药企业放弃登记老旧农药品种,既有法律基础,也有可行性。
3.2 思路更宽一些
当前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的核心思路是国家出资组织,但根据近年来开展的情况,仍然有极大的调整空间,如完全可以列出名单,最早登记的最先再评价,采取自愿参与的方式,组织设计某品种登记的企业参与;如某品种再评价结果符合当前农药登记评价标准,则继续保留产品,否则就应取消该品种的登记。
3.3 范围更广一些
根据有关报道,按照风险优先的原则,国家开展对农药产品的分类、分批再评价。近年来提出了对草甘膦、多菌灵、莠去津、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三唑磷、吡虫啉、混灭威、速灭威、氟虫腈等11个农药品种开展周期性再评价。但已登记的超过15年的农药品种共501个,再评价的任务繁重,所以扩大再评价品种的范围也势在必行。
3.4 行动更快一些
开展已登记超过15年的501个品种的再评价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需要众多的人员和机构参与。所以,动员农药行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快速推进工作具有可行性。
综上,老旧农药品种有着庞大的基数,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高质量、高效率开展老旧农药品种再评价时不我待。快速和高质量地对老旧农药品种开展再评价,必将促进我国农药行业跨越式发展,推进我国从农药大国走上农药强国之路。 (来源:农药登记代理)
农药快讯, 2020 (5): 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