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年起在湖泊流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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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湖泊流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根据该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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