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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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与监管调研究
作者:李广仁,张凤双,万里鹏,齐顺志,周喜应 更新时间:2020-06-10 点击量:5356

李广仁1,张凤双1,万里鹏1,齐顺志1,周喜应2

1.黑龙江富尊农业综合服务连锁有限公司;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随着农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乡村振兴伟大战略的全面实施,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细化和完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使农药经营使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会同黑龙江富尊农业综合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50多个市县及农场管局的相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药经销商的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以面对面沟通访谈调研方式为主,电话沟通和调查问卷为辅,采访了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统防统治组织、农药经销商等195家,其中涉农企业12家,农业专业合作社58家,种田大户55个,家庭农场23个,统防统治组织8个,农药经销商39家。

 

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与基本特征

  黑龙江省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也是重要的大型粮食调出省份。自2006年以来,黑龙江省每年销往省外的商品粮均在225亿千克以上,占全国省际间商品粮净调出量的半数左右,因此被誉为中国的“战略粮仓”。其农业资源丰富,省内平原面积辽阔,有耕地面积约2.23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1%。主要种植作物有水稻、玉米、大豆、小麦、马铃薯、高粱、谷子、杂豆、其他杂粮杂豆、蔬菜等。2019年主要种植作物面积水稻约6 000万亩;玉米约8 500万亩;大豆约6 400万亩。黑龙江省也是全国综合农业机械化高水平的省份,达到96.8%,大型农机装备拥有量和农机利用率居全国首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扩大,进程加快,流转方式多元化,有转包、大公司托管、个人托管、入合作社等,大部分农户把土地转出或托管后外出打工。转包、托管费用受不同区域、土质、种植作物、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差别很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长迅速,对农资服务诉求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进而促进了农药经营使用模式不断变化。

 

  调查显示,黑龙江省旱地区土地流转比较快,户均耕地面积200~300亩,种地农户比例在30%左右,大户的种植面积达8 000~100 000亩。水稻区土地流转受人工限制,规模不大,户均耕地面积120~150亩,超级大户的种植面积在800~1 000亩,种田农户比例60%左右。

 

1.1  涉农企业

  我国部分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从战略层面考虑,加之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借助国家的资源和力量为谋求更多利益,并拓展发展空间,开始进入农业领域。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实力型企业诸如象屿集团、中化集团、东方集团、中粮集团、中华供销总社系统所属企业、京东等在农作物种植、粮食收储、加工、贸易、农业金融等农业产业链进行全覆盖。部分地方企业也将经营领域向农业产业延伸。如黑龙江北风粮食工贸物流有限公司,原来以米面销售作为主营业务,近几年开始向上游拓展业务,开始生产绿色食品,种植几万亩的绿色水稻田。

 

1.2  农业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黑龙江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由过去为争取国家补贴而抢注向注重实际运营转变,一般以种植作物为依据划分类别,有水稻、大豆、玉米、马铃薯等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模式是由几个人合伙承包耕地租种,共同参与或组织农作物种植的相关生产与经营活动。根据投资额、付出的精力和成本进行收益分配。还有企业牵头,以农资产品统一采购、农业生产托管、农产品统销等为纽带形式的新型合作社。另外,有农机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国家对农机合作社有较高补贴,在经历几年管理与运营探索后,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持续的运营模式,并初见成效。

 

1.3  家庭农场

  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统计,黑龙江省注册的家庭农场中,拥有100亩以上土地面积的占总体的31.7%;拥有50~100亩土地面积的占总体的50.6%;拥有50亩以下土地面积的占总体的17.7%。因存在资金不足、投入设备不够、经营模式不固定、经营者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多数家庭农场还没有做到规范化和形成自有品牌。

 

1.4  种田大户

  根据对全省多点调查,青年农民向往城市生活,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不少原本种田的农户将自家承包地转租给外来包地户或本村专职种地的农户,到城镇打工。一些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规模经营要效益的农业生产观念不断增强。目前,全省土地主要在农户之间流转,种田大户的比例在迅速增加,一般在农场的种田大户户均耕地经营规模在300亩左右,在地方的种田大户户均经营耕地规模在150~200亩左右。种田大户已成为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黑龙江省农药使用基本情况

  2019年黑龙江种植结构变化较大,主要是大豆种植面积有较大增加,玉米种植面积减幅较大,水稻种植面积与2018年基本持平。因此,玉米所使用的种衣剂、除草剂等需求下降,大豆所使用的拌种剂、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叶面肥等需求量略有增加(主要是受连续降雨影响,苗后除草剂用量减少)。据测算,全省农药制剂总销量7万吨以上,总使用量增长1%以上,但由于农民采购农药多选择低价产品,2019年全省农药销售额与2018年持平,在30亿元左右。农药结构大体为:除草剂70%之多,杀菌剂15%左右,杀虫剂10%左右,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其他农药比重不大。

 

2.1  旱田作物除草剂使用情况

  由于黑龙江省旱田杂草基数不断增加,后期杂草控制难度较大,所以大部分地区旱田多选择苗前封闭加苗后茎叶处理两次用药来控制杂草危害。2019年全省旱田封闭除草在60%以上,比2018年增加10%。当年旱田苗后除草剂需求出现2个特点:① 玉米田后期禾本科杂草基数较多,增加了玉米苗后除草剂的需求量。② 大豆田防治时期连续降雨,有些地块打不进药,致使需求量减少。

 

2.2  水田除草剂使用情况

  2019年黑龙江水稻苗床除草仍以出苗后使用千金或国产氰氟草酯茎叶喷雾为主流除草方式,苗床封闭除草使用的药剂有禾草丹、新马歇特、丁·扑乳油或丁·扑粉剂等,其中禾草丹、新马歇特安全性较好,但受用药时期低温影响,部分苗床除草效果不太理想,而丁·扑乳油和丁·扑粉剂普遍药害较重。

 

  黑龙江省水稻田杂草种类多、基数大,水稻插秧本田使用除草剂次数为2.4~2.5次。第1次是在耙地和插秧前施药,全省用药比例在115%左右。第2次是在水稻插秧返青后施药,由于插秧后低温苗弱,加之缺水,部分地块没有进行插秧后封闭除草(正常年份在90%左右),插秧返青后用药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用药比例在80%左右。第3次是在前2次封闭除草没封住的地块或没有进行第2次封闭的地块通过茎叶喷雾来防除田间杂草,全省采用茎叶喷雾防除田间杂草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

 

2.3  杀菌剂使用情况

  2019年水稻田发生较重的病害有纹枯病、穗颈瘟,部分地区细菌性褐斑病、褐变穗、稻曲病、恶苗病、绵腐病也有发生。普遍采取种衣剂拌种(部分地区或农户采用种衣剂拌种+浸种)方式预防水稻恶苗病。水稻苗床立枯病、绵腐病、生理性病害发生较轻,但7月中、下旬黑龙江大部分地区连续降雨、寡照,致使水稻穗颈瘟病严重发生,防治水稻穗颈瘟的杀菌剂稻瘟灵、春雷霉素、稻瘟酰胺、咪鲜胺、三环唑等后期出现脱销。玉米大斑病较重,但基本没有形成危害,根腐病、菌核病、大豆疫病在大豆主产区发生较为普遍,由于大豆田玉米倒茬占有一定比例,羞萎病、霜霉病发生程度较轻,马铃薯早晚疫病、黑胫病、疮痂病、病毒病、炭疽病、瓜类疫病、枯萎病、黑星病、蔓枯病、猝倒病、炭疽病、白粉病、果腐病发生较普遍,危害较重,蔬菜常发性病害发生较为普遍。所以2019年全省杀菌剂的使用量较常年有所增加。

 

2.4  杀虫剂使用情况

  2019年全省水稻田害虫负泥虫、潜叶蝇普遍发生,且程度较重,稻摇蚊(老百姓俗称“线虫”)也在部分市县有偏重发生,水稻二化螟在哈尔滨、绥化、牡丹江及佳木斯地区部分市县发生,水稻象甲在个别市县局部发生。大部分地区春夏两季连续降雨,土壤湿度大,地下害虫发生较轻,苗期害虫基本没有发生,蚜虫、粘虫、玉米螟局部地区发生。旱田作物主要防治地下害虫、苗期害虫以及突发性害虫等。整体而言,2019年全省杀虫剂销量接近常年,杀虫剂市场较为稳定。

 

2.5  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情况

  受较大幅度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影响,残留药害发生较为普遍;另外因大部分地区低温,大豆田苗后过量使用氟磺胺草醚,玉米田过量使用烟嘧磺隆、2,4-滴丁酯等所产生的药害比例较大,植物生长调节剂、解药害剂等需求有所增加。无人机飞防的爆发式增长,也拉动了无人机喷雾沉降剂和助剂的需求量。用于防治苗床病害和壮苗的芸苔素内酯、碧护、吲哚丁酸、萘乙酸、诱抗素、赤霉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虽有一定使用量,但较2018年有所下降。

 

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药采购与使用情况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采购情况

  涉农企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农药的采购理念、模式、方式等与普通农户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从生产企业和大的农资经销商采购(表1)。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采购情况汇总

经营主体

采购方式

有专门处方(%)

有采购记录(%)

查验包装和标签(%)

生产企业(%)

省地级经销商(%)

当地经销商(%)

涉农企业

42.3

45.8

11.9

85.6

89.1

92.6

农业专业合作社

25.7

56.5

17.8

80.2

81.5

90.7

种田大户

15.8

45.7

38.5

40.3

46.9

55.3

家庭农场

12.9

47.3

39.8

45.2

66.3

68.2

统防统治组织

46.7

38.4

14.9

96.6

97.5

96.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从农药生产企业和省地级经销商采购的比例超过80%,家庭农场和种田大户也超过了60%(表1)。他们的采购习惯相对也比较好,大多数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采购时有专门处方、有采购记录并且查验包装和标签,其比例超过了80%,而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在采购记录和查验包装与标签方面有待于强化意识。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情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农药有70%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水平不高,大部分都是以多年种田经验来指导用药,2017年,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系统性的培训,但培训力量薄弱,受训面窄,实际效果不理想。

 

  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统防统治组织基本采用无人机及传统机械施药,采用人工背负式施药占比均为0;而种田大户及家庭农场施药方式存在人工背负式施药,且无人机施药占比较低,主要为传统机械施药,其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用药记录方面的占比也较低(表2),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培训及管理力度。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情况汇总

经营主体

施药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用药记录(%)

无人机施药(%)

传统机械施药(%)

人工背负式施药(%)

涉农企业

30.2

69.8

0

96.5

95.6

农业专业合作社

27.4

72.6

0

90.2

90.5

种田大户

18.1

73.5

8.4

73.6

60.8

家庭农场

23.7

70.6

5.7

75.8

68.5

统防统治组织

40.5

59.5

0

96.5

96.2

 

  黑龙江涉农企业涉及的产业链条比较长,但规模比较大,管理相对规范,有专门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农药的采购和使用指导,比较注重品牌和效果,基本上是从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企业进行采购,一般都能制定较为完整的用药方案。调查发现,全省有农民合作社近9万个,空壳社不少。注册资金较大,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较少,管理也比较松散,难以带动社员提高收入。只有少数形成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才统一采购农药,大部分使用社都是社员自行购买,随机性较大,农药使用技术水平较低,经常出现药效不好和药害问题。黑龙江的农业托管组织,在农药管理和使用技术上都比较规范,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托管形式有全程托管或专项托管,如水稻催芽基地、植保飞防服务队等。农业托管组织在采购和使用农药上既考虑效果又考虑成本,一般都是多家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方案,大多数能按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使用农药,但制订的技术方案和标准总体而言质量还较粗糙,投入产出比还不高。种田大户一般都是一家种植上千亩地,农药采购和使用凭自己的经验,没有专门的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人员,比较依赖社会化服务组织,多数在省、地级市场上委托农药经销商给出配方,接受经销商的技术指导。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农户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年龄偏大,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品种了解较少,缺乏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技术水平也较低,农药采购随机性较强,使用农药也不够规范。目前家庭农场由于经营规模偏小,科技意识较为淡薄,急需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协助,但是目前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很不健全,现有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人员老化,服务水平和覆盖面都不高。加之政策扶持力度也不够,各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发育滞后,大大影响了家庭农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经营使用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调研显示,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农药都能够遵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抽样统计测算,有80%左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建立了农药使用记录。

 

4.1  经验与作法

  (1)由买产品到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买农药产品的同时,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由传统的重点考虑成本转到注重投入产出比。农药厂商受此启示,开始由卖产品向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全方位病虫草害防治方案转型,针对当地生产实际和农业生产者的需求,主动调研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及农业经营者对病虫草害防治的需求,制订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方案,进行农作物病虫草害诊断、开方、配药,提供农药使用套餐,对农药应用进行技术指导,还主动回访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综合服务拓展业务范围,既提高了病虫草害防治效果与效益,又增加了农药厂商的经济效益。

 

  (2)采购渠道溯源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一定的土地规模,更加注重经营管理和提高种植效益。为保证农药质量,降低用药成本,75%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生产企业或省级、地市级中心市场农资经销商采购农药,渠道正规,不仅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还能得到相应的用药指导和服务,降低了用药成本。

 

  (3)科技意识增强,主动学习,接受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意识、管理意识都不断增强,积极参加各种有关农作物种植、病虫草害防治及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据调查统计,对培训学习有强烈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70%以上,科技种田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黑龙江省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4)技物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机械化程度非常高,100%都是机械化作业,利用高端农业机械、无人机提高农药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特别是近两年植保无人机的普及,使原来受地形、天气情况、作物种植方式等因素影响而无法使用机械的地块,目前都可以用植保无人机作业。2019年,黑龙江省发布了《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中指出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也就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购买10升及以上的植保无人机给予10 000元的补贴。政府的扶持政策,促进了植保无人机的利用和发展,提高了农药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4.2  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人才匮乏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面临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尤其是很难招到高学历、高层次的人才。由于搞农业很辛苦,条件很差,收入待遇不稳定,加之受地域限制,人才留住很难。原有的农业技术人员普通存在受教育程度低或知识老化的问题,在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上常以经验为主,墨守成规,不能积极探索新的应用技术,也有些技术人员不愿意接受新的作物解决方案。

 

4.2.2  少数经营体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受“视野”的限制,一些经营体在农药采购、使用上还是以压低农药采购成本为主要取向,对提供的科学方案关注度不够,往往低成本农药加低水平方案造成药害、药效问题频发,农药使用效率大幅降低。

 

4.2.3  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对滞后

  黑龙江省虽然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但总体看,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职能部门人手不足,技术信息滞后,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有效引导和培训。

 

对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水平的建议

  目前,城乡差别在进一步扩大,农村居住人口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老龄化。据调查统计,黑龙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人群平均年龄已接近50岁,而绝大多数年轻人都没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生的意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换成为未来的必然趋势。国家应从政策制订、相关服务体系构建、扶持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进行科学有效指导,以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确保我国农业生产及粮食的安全。

 

  (1)政策扶持。鉴于目前扶持政策的含金量不高,投入力度不大,以及落实不到位,投入资金过于分散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水平的提高没有发挥到应有作用的问题,建议政府给予有针对性的补贴。

 

  (2)强化培训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农业技术知识和技术人员配置的农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对这类组织或企业给予资质认定和适当补贴。也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这类服务组织或企业共同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

 

  (3)加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力度。在加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涉农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相关企业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对已具备条件的服务组织和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4)严格执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药经营资质条件,一样从严掌握。因为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知识基础较差,对农药的选择和对农药使用者不能进行正确指导,对使用后出现的问题也不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须一视同仁地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农药监管法规。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0年第3期)

 

农药快讯, 2020 (1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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