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
2020年8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公告称该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而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及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协商,提出相关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如下。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的审查。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接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2)农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跟踪评价、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
农业农村部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资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农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组织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和废止农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标准文本注明农业农村部负责标准制订、归口、解释、风险交流和科普工作。农业农村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时,应当兼顾食品加工。
2 台湾地区拟修订或制订乙酰甲胺磷等1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20年7月2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了卫授食字第1091301790号公告,拟修订或制订动物产品中乙酰甲胺磷等14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意见反馈期为公报刊登次日起60 d内。部分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如表1。
表 1 乙酰甲胺磷、联苯三唑醇、高效氯氟氰菊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名称 |
食品类别(名称) |
修订前最大残留限量(mg/kg) |
拟修订/新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g/kg) |
乙酰甲胺磷 |
肌肉(牛、猪) |
0.1 |
0.03 |
禽类肌肉、脂肪 |
0.1 |
0.01 | |
乳 |
0.1 |
0.02 | |
联苯三唑醇 |
畜内脏(肾脏除外) |
/ |
0.03 |
高效氯氟氰菊酯 |
畜类肌肉及内脏(肝脏除外) |
/ |
0.07 |
(来源:国家卫健委、厦门WTO工作站)
农药快讯, 2020 (16):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