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23期
  文章:55篇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药经营使用与监管调研探究
作者:刘全科1,刘冰2,周新华2,严清平2,李耀强2,周喜应3 更新时间:2020-12-21 点击量:1820

刘全科1,刘冰2,周新华2,严清平2,李耀强2,周喜应3

1.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2.湖北瑞吉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3.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摘要:笔者深入基层,对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及传统农药经销商的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了湖北省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的基本情况;叙述了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和农药经营使用情况;总结分析了湖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及做法;研讨了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农药监管必须顺应时势,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及农药经营使用变化特点,进行引导和加强。

 


  农药是现代农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护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及农产品贮存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的改变,农药的经营和使用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细化和完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整顿农药经营秩序,净化农药市场,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使农药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需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联合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及相关单位对该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及传统农药经销商的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以洪湖市、枣阳市、荆门市、阳新县、麻城市、荆州市、钟祥市、广水市、嘉鱼县、潜江市、武汉市东西湖区10个市区为重点,共调查138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22家,农产品生产企业19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8家,种植大户26家,家庭农场28家,传统农药经营主体25家。调查方式以问卷调查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访谈。

 

湖北省农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全省总面积18.59万km2,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其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全省现有耕地面积5 023万亩,种植结构以水稻、棉花、油菜、小麦为主,辅以蔬菜、柑橘、茶叶、板栗、烟草、中草药等经济作物。2018年全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面积4.15亿亩次,小麦条锈病、赤霉病,油菜菌核病,稻飞虱等重大病虫暴发流行态势得到有效控制,在小麦、油菜、水稻上分别挽回损失15.8亿、1.93亿、17.09亿kg。

 

  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反应,近些年农作物病虫草害持续偏重发生,外来有害生物不断入侵。全省各种农作物病虫草害常年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达到20多种,其中2016年杀虫、杀菌和除草剂农药使用商品量分别2.9万t、0.9万t和1.19万t,分别占农药总量的55.8%、17.4%和22.9%。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2017年湖北省委省政府两办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转变经营方式和改造传统农业指明了方向,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湖北近年来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由农业发展银行等4家涉农金融机构对口开展金融服务,每年安排1 40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安排3 00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打造园区产业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专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全托管统防统治组织为骨干,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格局。

 

  据统计,全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已超过22万个,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2 686万亩。目前湖北全省通过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面积达1 038万亩,占农户承包面积的22.9%,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社会化服务面积达1 648万亩,占农户承包面积的36.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2018年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年收入达5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社员较非社员收入增加20%。

 

  在政府的示范引领下,一批种养结合、生产休闲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不断涌现,湖北已经树立了一批家庭农场集约化发展的“武汉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华丰模式”、龙头企业带动的“福娃模式”、社会化服务带动的“双丰收模式”等创新典型。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经营使用情况

2.2.1  湖北农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湖北省登记在册的农药经营企业有1.7万余家,其中批发企业2 000多家,零售企业约1.5万多家,其中70%以上为个体经营,平均年销售额10万元左右。调研发现,目前,农药经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方面:① 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以个体经营为主;② 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有的农药经销商基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③ 偏远地区无证经营的现象还存在;④ 一些网络经销商比较难以监管。

 

2.2.2  传统农药经营主体经营农药情况概况

  从表1可以看出,传统农药经销商因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其经营管理相比以前有很大改观,但仍存在部分农药经营者没有单独的农药仓库,农药与其他农资如化肥、种子等混放的现象。另外,较大的问题是回收农药包装的仅有36%,主要原因有以下5方面:① 经营观念比较传统陈旧,缺乏与时俱进;② 农药包装回收是非强制性要求;③ 农民零星购买农药,数量少,无法集中回收;④ 废弃农药包装无法处置,部分回收的废弃农药包装不知送往何处;⑤ 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工作量大,无经费支持。


表 1  传统农药经营主体农药经营情况

经营主体

所占比例/%

采购台帐记录

签订进货协议

单独农药仓库

检验包装标签

销售台账记录

跟踪回访

指导客户用药

用药记录

农药包装回收

经销商

100

80

72

100

100

92

100

80

36

注:本次调查的传统农药经营主体中没有农药生产企业

 

2.2.3  湖北农药使用者基本情况

  湖北省农作物病虫害仍以农民分散防治较多,使用者文化素质不高,安全用药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且缺乏用药知识,购买农药依靠经营人员推荐,盲目购药。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全省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从事植保服务的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高效植保机械得到了较好地推广,农药科学合理更加规范。据统计,2018年全省2 900多个专业化服务组织,拥有植保无人机达1 284架,自走式喷杆喷雾机1 020台,手推式喷杆喷雾机1.5万台,全年出动高效植保机械20万台套,开展统防统治逾亿亩次,但总体统防统治覆盖率仍然不高,不到30%,与现代农业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专业化统防统治大有可为。

 

2.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采购、使用情况分析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出台后,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及时组织农药经营人员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农药经营主体整体素质得到较高提升。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64.7%的配备了具有农药相关学历或经过培训的人员,其中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达到了100%。但是,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仅分别为75.0%和7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具有议价优势,其药剂采购可以直接与厂家洽谈,其中,8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可以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农药,有的还直接根据病虫草害,定制经国家登记批准的处方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其农药来源还是以传统的批发和零售为主。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情况

经营主体

所占比例/%

无人机施药

自走喷雾器施药

人工背负式喷药

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按标签用药

用药记录

农药包装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

61.7

47.2

83.3

94.4

100

91.7

61.1

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89.7

40.9

40.9

100

95.4

95.4

68.2

农产品生产企业

15.7

63.1

78.9

68.4

100

89.5

31.6

食品仓储企业

25

50.0

50.0

75.0

100

62.5

62.5

种植大户

45.1

30.8

80.8

42.3

92.3

53.8

42.3

家庭农场

42.7

39.3

75.0

60.7

89.3

71.4

46.4


  表2统计看出,目前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施药方式有无人机、自走式喷雾和人工背负式喷雾等几种方式并存,总体来看还是以人工背负式施药为主要方式。但从调研了解的信息看,目前无人机施药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户和组织接受,据统计,全省农药的有效利用率约为35%,而采用无人机则可以达到40%。94%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指导用药,但是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只有约60%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指导用药,这与不同经营主体其主要经营方向不同有关。

 

2.2.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药使用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一般比较大,专业化水平更高,与市场的结合程度也更高,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经营体,也就是“抱团取暖”。

 

  统防统治组织是由具有一定植物保护技能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组织,采用较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农作物病虫害实行安全高效的统一预防与治理的全程承包服务。近年来湖北省相继出台一些举措推进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在46个粮食生产大县和10个经济作物主产区,省植保总站每县重点扶持一家有代表性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解决一家一户“打药难”“乱打药”等问题。省农业厅每年评选全省20强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入围者奖励一架无人植保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他们使用的农药大部分从企业采购,同时有些企业还有自己的统防统治组织,采用无人机等先进施药器械施药,机械化程度较高。湖北省麻城市的湖北兆至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农产品龙头企业,以辣椒为纽带,采用“企业+基地+农户+基地”的典型模式,带动整个麻城辣椒产业的发展,更是带动了一批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劳动力。种植大户一般是指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目前湖北的种植大户主要以自然人为主,大多种植规模在100~1 000亩之间,种植相对单一,而家庭农场主要以法人组织为主,二者农作物种植规模相对较小,农药使用量相对较少,一般以在农资店购买农药自防为主,用药也主要靠售药者和当地农业部门指导,施药方法以人工背负式喷雾器为主,效率比较低,用药习惯也相对不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药使用过程中集中反应出的问题有:① 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难,处置难。各种经营主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平均比例仅52%,废弃物回收后无法处置,也不便储存,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的积极性不高;② 病虫草害抗药性加强,农药按推荐剂量使用防效难以保障,增加剂量使用容易造成药害事故,农药合适的使用剂量和安全性难以把握;③ 农药品种太多,质量参差不齐,给选择合适的农药增加了麻烦;④ 药害事故或药效纠纷常发,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2.2.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情况

  目前,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能够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调研发现,大多数商户在经营农药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同时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履行告知义务制度,向农药使用者开具处方,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措施,还能够正确的指导用户用药。

 

2.2.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药使用及监管的要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生存压力,希望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调查,目前仅48.1%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当地政府或多或少的资金支持。他们的具体要求:① 对使用无人机等高效施药器械给予补贴,对使用生物农药给予补贴;② 增加小宗作物所需农药登记,很多小宗作物无药可用;③ 加速开发适合无人机使用的农药;④ 加大政府采购农药的力度,遇突发或重大病虫害时政府免费提供农药;⑤ 加大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政策力度,对农药废弃物回收予以补贴;⑥ 加强监管,杜绝假农药,确保农药安全使用;⑦ 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

 

湖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3.1  大力推进统防统治,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

  据调研发现,8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统防统治对农作物进行病虫害防治,尤其是专业化的统防统治组织,他们基本都有自己的防治队和专业防治人员,不仅仅对自己经营的农作物进行专业化防治,还带动周围的农户使用这种防治方式。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方式也丰富多彩,有单纯收取服务费、全托管方式和半托管方式等。这些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还会定期组织学习,免费为农民、种田大户等培训相关知识,这有助于提高农户科学用药水平。

 

3.2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

  调研的几个专业合作社,各有特色。其共同的特点是,从做农资生意开始发展的,如湖北钟祥的春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董事长从2008年开始经营农药,先是成立农业合作社,经过几年的持续规模经营,于2014年11月正式成立联合社。联合社采用统一种植计划、统一科技培训、统一农资配送、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病虫防治、统一农机作业、统一收储加工、统一财务结算的“八统”模式,对水稻生产全程进行全方位的服务,辐射周边所有乡镇,2019年还入选了全国第一批20家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

 

3.3  发展多种生产模式,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湖北是农业大省,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茶叶等,目前传统的农作物种植模式对大多农户而言不具备吸引力,大多数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也不再依靠种地,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加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抓住这一机遇,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种植模式,比如水稻“一种两收”栽培模式、稻田生态综合种养模式、水稻“早籼晚粳”栽培模式、粳稻-小麦栽培模式、小麦-玉米栽培模式、马铃薯-夏玉米连作模式、马铃薯+春玉米套作模式、青贮饲料一年三收等一系列种植模式。其中,稻田生态综合种养是湖北发展的相对较快的模式,水稻田里养小龙虾、青蛙、泥鳅、甲鱼,一田两收,一水两用,渔粮双赢,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取。调研重点考察潜江、阳新的稻虾、稻蛙种养模式,尤其虾稻共作近年来在江汉平原很受农户欢迎,一亩虾稻田一年收益最高可达上万元。阳新县军垦卓沃飞防家庭农场则采取巨型稻立体种养模式,巨型稻下养虾、蛙和鱼,该模式全程不使用农药和化肥,生产的有机水稻可卖出58元/斤的高价,虾、蛙、鱼也无农药化肥污染,市场价远高于普遍水产品,而且供不应求。

 

3.4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地方产业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规模大、资金雄厚、管理先进、技术一流等优势,在农业供给侧改革和乡村振兴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抵抗市场风险方面具有强劲的优势。湖北兆至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在麻城市兆至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经过几年的追求探索,现已发展为一家现代产业化(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的农业公司,以“麻城辣椒”为起点,大力发展现代蔬菜,2014年成功将“麻城辣椒”申报为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至今,该公司已辐射带动周边五镇600多户农户致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1  土地流转不顺畅,农业服务体系滞后

  土地流转不顺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点:① 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很多都只是口头协议,使得承包方没有主动权,而且价格成本相对较高;② 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担心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保障;③ 农产品价格因素也对土地流转产生制约,农产品价格低导致农户对流转不在乎,影响企业集中连片流转。另外,服务体系发展也相对滞后,其原因有2个: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乏力,信贷规模小、期限短。据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仅48.1%得到了当地政府或多或少的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不足,覆盖率和赔付率都较低等。

 

4.2  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加快,有知识、有文化、会经营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或经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主要是老、弱人员,农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短缺。据了解,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骨干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高中毕业及以下学历占大多数,经营理念跟不上现代市场的发展,管理方式陈旧,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4.3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在政策、财政用地等存在笼统、空泛、实践性不强等问题,真正得到政策扶持的合作社不多。据统计,襄州区635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财政扶持的不到5%,孝感市合作社贷款满足率不足10%。另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抵抗病虫害、洪涝干旱灾害风险能力薄弱。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总量偏少,县一级农技主管部门的技术骨干大多数年龄超过50岁,缺乏新鲜血液,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5.1  加强人才培养、吸纳专业人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人才是关键。2019年,湖北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出实施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三年计划,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联结覆盖的农户参加培训,每年培育高素质农民不少于3万人,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以此推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由“增量”转向“提质”。

 

  对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营造良好的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吸引“企业家”“返乡务农农民工”“基层创业大学生”等有生力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5.2  完善相关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点:① 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② 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体制机制,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督促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贷款融资门槛,简化手续,降低成本,推出一系列适合农村产权抵押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③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接受并有一定盈利空间的保险产品;④ 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再保险制度。

 

5.3  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

  加大扶持主要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 制订发展政策。出台培育和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工作意见,明确发展思路、管理体制、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② 加强示范经营主体建设。政府将管理扶持的重点由过去的重数量发展转变为重质量管理。培育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产业基础较牢、管理经营较规范、带动引领作用较强的示范经营主体;③ 支农惠农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改善其基础设施、生产环境和办公条件。

 

农药快讯, 2020 (23): 56-60.

tag: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特征、农药使用、变化、调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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