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国际:欧美六大公司领风骚
作者:庞丽萍 更新时间:2013-03-22 点击量:1327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球环保农药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欧洲、亚洲、美洲等地区重要农药市场,主要生产技术则被全球六大农药公司拜耳、巴斯夫、杜邦、先正达、陶氏益农、孟山都所掌握。近年来,这六大公司的农药销售额占到了全球农药总销售额的80%。
    农药技术创新决定了农药的发展方向,也影响着农药自主知识产权的状况。眼下,国外农药企业环保农药创新情况如何?这些行业巨擘在成长中有何策略?他们的最新动态是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的环保农药专利分析课题研究人员,从专利分析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
    布局全球赢天下
    市场未动,专利先行。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不管是一个地区还是一个公司,要想在国际舞台上形成气候,必须先进行专利布局。一个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如果没有获得授权的专利开路,很容易碰上别人设置的雷区。相反,如果将专利同市场结合起来考虑,提前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则不但能为自己赢得市场先机,还可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即便在不具备市场布局能力的情况下,也可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免投资巨大的研发成果成为竞争对手的免费午餐。
    在全球重要的农药市场和行业寡头成长过程中,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是农药巨头们一直奉行的准则。《产业专利分析报告》显示,美国、欧洲等地区的农药企业不但申请环保农药专利的绝对数量很多,他们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数量同样很多,甚至要多于在本地区或国家申请的数量。
    课题研究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副部长张伟波告诉记者:“欧洲和美国的农药企业非常重视专利全球区域的布局。他们不但向国外申请环保农药专利的比例高,而且申请的国家也比较多,但凡是稍微重要的农药市场都有他们的专利布局。”
    作为全球最大的农药市场,欧洲在本地区申请环保农药专利的数量占其申请总量的26.43%,其余的基本都是向本地区外申请。欧洲向国外申请农药专利目的地首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向美国申请环保农药专利占总申请量的12.86%,向日本申请占12.98%,向澳大利亚申请占11.01%,向巴西申请占6.01%,向加拿大申请占5.44%,向中国申请占4.69%。
    美国是重要的农药市场,也是重要的农药生产大国。美国在本国申请环保农药专利的数量占申请总量的28.02%,向欧洲申请环保农药专利占总申请量的14.86%,向澳大利亚申请占13.69%,向日本申请占9.25%,向加拿大申请占6.56%,向巴西申请占4.94%,向中国申请占4.73%,向墨西哥申请占3.98%,向韩国申请占3%。
    全球重要的农药品种,多数是在六大农药公司的带动下开发和壮大的。六大农药公司的专利申请更是看重全球布局,他们在原药创制、混剂、剂型开发方面积累了大量专利,并将这些专利向世界各个国家申请,以争夺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市场。因为美、日、欧是重要的农药市场,也是重要的农药创新之地,因此,在美、日、欧申请的环保农药专利最能够代表专利价值,被称为三边专利。六大公司共申请三边专利5,054项,占全球三边专利申请量的28%。其中,拜耳公司的三边专利申请量超过2,000项,排名第一,约占同期全球环保农药专利总申请量的50%。拜耳同时注重巴西、南非、中国等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这充分表明,拜耳期望通过在农药需求较大的新兴经济体申请专利,占领潜在农药市场。
    张伟波解释说:“六大公司三边专利申请量如此之多,一方面说明六大公司研发成果含金量较高;另一方面则与他们本身均属于发达国家,重视相互间的专利布局有关。”


图1  环保农药专利申请的国家分布
    原药专利占先机
    根据农药产业分类原则,环保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农药混剂、农药剂型和生物农药四大类。由于农药的安全性标准越来越高以及抗药性问题的存在,部分农药品种逐渐被淘汰或限制继续使用,农药新品种的开发就显得更加迫切。报告显示,农药原药在环保农药中专利申请比例最高。三边专利申请中,也是农药原药的比例最高,占58.32%;其次是生物农药,占15.14%。
    课题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审查员于保华告诉记者,农药原药是农药创新的基础,也是农药专利价值发挥最得力的技术。虽然农药原药研发成本比较高、利润实现周期长,但是农药原药品种的上市会给农药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所以全球农药原药研发一直很活跃,年专利申请量基本维持在1,600项左右。农药原药专利申请人所属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申请的农药原药专利占全球总申请量的42.09%;其次是欧洲,约占全球总申请量的26.26%;美国则占全球总申请量的20.96%。
    农药原药的销售也始终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于保华指出,农药公司要想获得能够产生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农药品种,农药原药创新尤其重要。拜耳、巴斯夫、陶氏益农均把农药原药作为主要研发对象,孟山都和杜邦同样侧重农药原药研发。目前,销售额大于1亿美元的农药品种的原药专利主要掌握在六大农药公司手中。“即使农药原药在某个国家没有专利或者专利已经届满,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外围专利,例如农药原药的制备方法专利、用途专利、剂型专利、混剂专利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依然会受到该国授权的其他外围专利的影响。”
    农药原药可进一步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以及除草剂等。在农药原药专利申请中,杀虫剂专利申请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杀菌剂的专利申请比例逐年升高,从2001年后其比例占原药总量的50%以上,尤其是在2003年,比例超过了60%;除草剂的专利申请比例逐年降低,在1996年之前,其比例基本超过30%,1997年到2000年之间,比例维持在20%~30%,从2001年后,其比例仅占10%~20%。从目前情况看,全球环保农药的研发精力逐步倾向于杀菌剂,带动了杀菌剂的研发速度和力度。
    从专利流向上看,美、日、欧除了在本国申请环保农药原药专利外,向其他国家申请农药原药专利的数量也比较大,尤其是面向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和南非等国家。不过,美、日、欧农药原药专利申请中,除草剂约占30%,要远远高于全球除草剂总体专利申请量的比例。这也说明美、日、欧对除草剂创新的力度比较大。
    据介绍,农药原药呈现以下特点:杂环类和新型菊酯类杀虫剂仍是研发重点,特异性及生物源杀虫剂具有开发前景;酰胺类、嘧啶类和噻唑类杀菌剂的研发非常活跃,抗生素类杀菌剂发展较快;选择性除草剂新化合物研发的难度越来越大,但吡啶及嘧啶类、酰胺类、吡唑类除草剂仍是研究热点。

图2  六大公司各农药类别专利申请分布
    生物农药得未来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用多点触控技术开启了智能手机发展的新时代,之后基于语音识别技术又推出了备受用户青睐的Siri语音助理。但不为大众所知的是,这些相关技术专利都是苹果公司在几年前并购获得。事实证明,苹果公司预见了智能手机未来的技术发展,而超前的并购行为让其总是领先对手一步。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个公司眼下的专利申请行为,预示着未来发力的目标领域。而行业巨头的动向,则往往代表了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报告显示,过去30年中,生物农药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速为11.45%,远高于环保农药总体的年平均增长率;三边专利申请中的生物农药申请量居第二,生物农药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在生物农药中,转基因作物风头最劲,专利申请量占到了生物农药专利申请量的72%;其次是植物农药,占17%;微生物农药占11%。
    就地区来看,申请生物农药专利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其申请的生物农药专利占全球生物农药专利的37.19%;其次是日本,占17.52%;中国居第三位,占16.33%;欧洲占15.85%。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对外扩张生物农药市场的预期也比较明显。美国向国外申请生物农药专利的数量约为9,500件,占其生物农药专利申请总量的 71.21%;欧洲向其他地区申请的生物农药专利约为5,000件,占其生物农药专利申请总量的72.19%;澳大利亚的这一数据也达到了71.82%;而中国只有2.73%。
    在美国授权的环保农药专利中,农药原药的比例最大,其次是生物农药、农药混剂和农药剂型。但这4种农药中,农药原药授权量的比例逐年递减,而生物农药的授权量比例正逐年增加。近两年授权的生物农药的比例已经高于农药原药。而生物农药中,授权量比例最高的是转基因生物农药。目前转基因生物农药的研发力度在各个国家都有所加强,尤其是美、日、欧,其转基因作物的授权量已经达到生物农药授权量的85%以上,而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的授权比例逐渐萎缩。
    六大公司在生物农药领域申请的三边专利中,绝大多数是转基因作物。可见,当前六大公司在生物农药领域的研发重点均是转基因作物,对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的研究投入有限。

图3  生物农药不同种类专利申请情况
    主要市场环保农药相关法规政策
    世界上第一部农药管理的专门法规是由法国1905年制定的《农药管理法》,标志着世界农药管理法制化的开始。随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农药管理法。
美  国
    美国农药管理法自1910年创立,至今已有十余次的修改,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10—1946年):美国政府于1910年制定了美国联邦杀虫剂管理法,由美国农业部主管。
    第二阶段(1947—1969年):1947年颁布《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对农药开始实行登记制度,亦由农业部管理。
    第三阶段(1970—1974年):1970年,美国环保局成立,以前分散于各部的农药管理权统一于环保局的农药管理处。1972年颁布了《联邦环境农药管理法》(FEPCA),标志着农药管理的重点从农药质量、药效及标签的管理转向农药对人类和环境影响方面。
    第四阶段(1975年至今):(FEPCA)以对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过于严格,致使众多农药厂难以达标,一度影响了农药工业的发展。因此,1975年美国在FIFRA基础上修改颁布了FIFRA修正法。此法规为现代美国最大限度地科学控制农药残留、保护健康及环境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日  本
    1948年,日本制定了《农用化学物质管理法》,此后又在1950年、1951年、1962年、1963年、1971年、1978年、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正。
    1992年,日本颁布了《日本国农药取缔法》和实施令。为了确保《农药取缔法》的实施,在该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农药取缔法实施细则》。
    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在3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
    2005年11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正式公布“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并宣布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该制度,执行新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此后,厚生劳动省又陆续发布了多项与“肯定列表制度”有关的规定、说明和通知,不断完善和补充这一农业化学品残留的管理体系。与日本过去的规定相比,新体系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
欧  洲
    1991年,欧盟对市场上现有的农药产品实行重新登记制度。重新登记的目的就是让产品登记证持有人按照新的规定提交依据最新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与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残留等各种技术资料,重新评价现有的农药产品是否对人类、环境和生态安全,是否有效等。对新出现的化合物同样采用新的标准进行提交资料和评审。因此大大提高了农药登记的门槛。
    欧盟委员会指令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市场上原有的有效成分被淘汰了将近一半。淘汰原因除了上面所说的严格的批准条件之外,还有就是有些登记持有人对新政策没有信心,加上可能需要昂贵的费用和冗长的时间,于是放弃了继续重新登记其有效成分,这样的产品也就永远退出了欧盟市场。
中  国
    2010年8月26日,工信部等四部门正式发布了《农药产业政策》。该政策明确了今后10年我国农药工业在总量控制、产业布局、企业组织结构、工业技术和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发展目标。
《政策》中提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2020年达到6%以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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