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673—2012),将于2013年3月l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食品中2,293个残留限量,成为我国食品监管中农药残留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之前农药残留标准并存、交叉、老化等问题,实现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为防止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发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合并统一了农药残留标准,解决了过去标准重复交叉过时的问题
保障食品安全,标准须先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农业部和卫生部先后制定了3项国家标准和10项行业标准,共计残留限量873个。这些标准存在重复、交叉、过时等问题。如农药百菌清在花生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和农业行业标准NY662—2003中都重复规定为0.05 mg/kg;而百菌清在小麦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规定为0.1 mg/kg,农业行业标准NY1500—2007则规定为0.05 mg/kg;再如已禁止使用的磷胺,在稻谷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仍规定为0.1 mg/kg,显然不符合国家加强对禁止使用农药管理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根据工作安排,农业部历时3年,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快了老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加入急需的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力度,制定了3批,共计313个残留限量。本次发布的新标准就是对2011年底前的所有标准进行修订和整合,统一合并为一个标准,基本涵盖了我国常用农药和主要农产品,并推荐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新标准在残留限量数、覆盖率和操作性上都有重大突破,解决了标准政出多门、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和缺失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严肃性、强制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初步建立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机制和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农业部与卫生部建立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2009年9月联合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明确规定了农业部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档案、制修订、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标准解释等工作。两部按照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为了规范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2010年3月,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简称“农残标委会”)。农残标委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相互衔接、合署运行,至今已成功召开了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残标委会章程》、《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留限量制定指南》、《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
制定指南》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和准则。
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以公开、公正、透明、一致为原则,鼓励社会厂泛参与,兼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同时借鉴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修订要求及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开展的,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3 培养了一支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专家队伍
农药残留标准是基于农药残留田间试验结果,结合农药毒理学特性、居民膳食消费情况,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农业部已建成覆盖全国的73家农药残留试验单位和一批研究专家队伍,并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准则》开展田间试验,至今已完成了3,000多项残留试验,积累了2万多个试验数据,为标准制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6年,我国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的主席国,并成功组织召开6次年会,审议了大量食品中药残留限量法典标准。为了充分发挥主席国的作用,在学习、了解并逐步掌握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中,积极争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由我国提交数据,并通过审议,成功制定了硫丹等6项农药残留国际法典标准。
目前,一支能够完成农药残留田间试验、开展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标准起草和审议并具有国际眼光的农药残留专家队伍已初步建成。
4 提供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技术依据
本次发布的标准中,加大了鲜食农产品残留限量制定,在2,293个残留量中,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其中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915个,水果中664个,茶叶中25个,食用菌中17个。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农药和农产品特别是种植农产品的管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排控有标可依,从而保证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有利于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国际贸易,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科学性评议,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将产生积极影响。
下一步,相关单位将贯彻落实农业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要做好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继续加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确保在“十二·五”末完成7,000个农药残留限量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