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印日吡啶倾销成立
作者:罗阿华 更新时间:2013-06-19 点击量:1306
    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决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成立,将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表示,经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初裁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其他为57.4%;日本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赛璐、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等的倾销幅度为47.9%。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从5月28日起生效。
    据了解,随着红太阳等企业突破吡啶合成技术并实现大规模生产,2006年以来我国吡啶的自给率不断提升,吡啶进口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2008—2011年我国从印度和日本进口吡啶的量增长42%,2011年自印度和日本的吡啶进口量更是占了我国吡啶进口总量的83%。印度和日本吡啶产品的涌入,使国内吡啶价格不断下滑,由2008年1月的5.5万元/吨跌至2012年8月的2.6万元/吨。
    国内最大的吡啶生产商南京红太阳股份公司证券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吡啶反倾销案初裁结果将有利于国内民族吡啶产业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还表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望推动行业格局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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