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2年第01期
  文章:59篇
鼓励创新  保护环境  净化市场  坚决、快速贯彻执行1158号公告
作者:胡笑形 更新时间:2011-12-29 点击量:1362

    【编者按】我国是一个世界农药生产大国,而且是一个低水平的农药生产大国。无论在品种、质量、工艺、自动化方面,还是环境保护、营销服务、使用技术等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产品同质化严重,一看到什么产品挣钱了,就跟风、起哄上马,结果往往是装置建成、开车投产之时,也就是该产品停产之日。本来很好的产品,一哄而上,导致一哄而下,大家都挣不到钱。
 
    我国农药工业的特点就是小而散,至今,全国三证齐全的农药企业约有1,800多家,可是,2010年Top10的农药销售总额仅有130亿元,约占全国农药销售总额的8%。所以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是当务之急,“十二五”规划全国农药企业数要减少30%,目标都是一致的。
    2009年2月25日1158公告发布之后,大规模的草甘膦生产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公告,投入巨资和人力、物力,治理三废,研发30%或高于30%的草甘膦水剂或混剂,以实际行动响应政府号召,治理三废、保护环境,保护我们大家共同的家园。遗憾的是,某些官员和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公告,而是企图利用混剂的概念,继续开发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水剂,并在获得不该得到的登记后,大力吹嘘和销售这些不符合1158号公告要求的水剂,继续使用草甘膦生产的母液来生产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水剂,污染环境,这是不能容忍的。
    我们发表这些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就是为了让所有人明白,为什么要禁用10%的草甘膦水剂,为什么要求草甘膦含量必须在30%或30%以上,以达到支持创新、保护环境、进化市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
    我们殷切地希望全国所有农药工作者坚决、快速地贯彻执行1158号公告。
 
关于1158号公告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1  2009年2月25日实施的1158号公告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1)禁止10%草甘膦水剂的使用;
    (2)公告说“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
    所以此公告的“核心内容”是禁用10%水剂,以及以后只准登记、生产和使用草甘膦含量等于或高于30%的水剂。(详情请见附件1:1158号公告)
2  2009年2月25日发布的1158号公告是完全正确的、及时的
    1158号公告是完全正确的、及时的,这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保护咱们共同生活的家园,为了子孙后代。如果10%的草甘膦水剂继续再用下去,土地板结了、盐碱化了,子孙后代吃什么?(详情请见附件2:控制污染物释放,延缓土壤盐碱化趋势——我国取消10%草甘膦水剂登记的原因)
3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技术人员对1158号公告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接到几家企业“联名上书”之前,我们已经开始调查、了解1158号公告的实施、落实情况。
    1158号公告公布后,10%草甘膦水剂生产企业的反映和落实情况是不同的。
    经过多方调查,我们已经知道,至今还有5个在登记有效期内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水剂(混剂)。(详情请见附件3: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在有效登记期限之内的)
    这些申请厂家是想“钻空子”——公告中没有提到“混剂”。可是,实质上根本的问题是这5个产品的两个除草剂的总含量都达不到30%,更不用说达不到草甘膦含量高于30% 的要求了。所以,根本的问题是要看这些低于10%的草甘膦水剂是否符合环保方面的要求,如:10.85%的草甘膦水剂,首先两个除草剂的含量分别是多少?(草甘膦为10%,2,4-滴酸为0.85%)。其中氯化钠的含量是多少?有机磷杂质、其它无机杂质的含量是多少?广西化工研究院应该提供制剂产品的全分析报告并证明他们的产品是对环境无污染的,不会导致土地板结和盐碱化,从而不会使产量减少甚至减产。在尚未证明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就不应该允许登记、销售和使用,而且,10.85%这个产品中草甘膦含量是10%,2,4-滴酸的含量是0.85%,10%的草甘膦就不符合公告要求,应该禁用,加上0.85%的2,4-滴酸就合法了吗?非也!有效成分总含量都小于30%,草甘膦更不可能达到30%了。用“混剂”的概念来钻空子是行不通的。单剂也好,混剂也好,问题是草甘膦的含量是多少,10%的草甘膦加上0.85%的2,4-滴酸的制剂是用什么配制成的?请专家们到现场考察、取样化验杂质后,再下结论,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那么1158号公告就要修改或推翻了。
    广西化工研究院称,他们的10.85% 的草甘膦+2,4-滴酸的水剂2012年销售额将超过亿元,我们调查,2011年11月广西化工研究院已在湖南省收取该产品的预付款1,000多万元,在贵州收取预付款600多万元。某经销商说,两湖(洞庭湖、鄱阳湖)地区已有60多万亩水稻田的土表重金属超标(当然不全是使用农药所造成的,但肯定有使用农药的因素)。
    最令人惊讶的是,居然在1158号公告自2009年2月25日实施两年零7个月之后,还有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的15% 2甲·草甘膦水剂(含2甲4氯2%和草甘膦13%的水剂)于2011年10月8日获得登记,有效期至2012年10月8日。
    另一方面,一些遵纪守法、大规模的草甘膦生产企业,为了贯彻实施1158号公告,已经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了草甘膦废水的三废回收、利用研究。这些投入巨资进行草甘膦废水处理、变废为宝、从而生产出符合1158号公告要求的30%草甘膦铵盐水剂的企业,怎么能够与无须进行深入、全面的三废治理而配制生产10.85%草甘膦水剂的企业相竞争呢?所以这是不公平的竞争,也是压制先进、压制科技创新积极性的竞争。这些企业为了保护环境,辛辛苦苦做了研发,可是却竞争不过“无须为此治理”而生产出10.85%等水剂的企业。这种登记是支持先进、保护环境,还是支持落后、继续危害子孙后代呢?为此,协会在调查的基础上于2011年11月28日向农业部呈交了“关于全面禁止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实现公平竞争环境的紧急报告”(详情请见附件4)。一批农药企业也向政府部门恳请进一步落实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详情请见附件5:关于恳请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的请示)
    某官员说,现在市场上没有10% 的草甘膦水剂,如果有,希望经销商们把关,那是非法的。
    那么,10.85%或10.2%的草甘膦水剂就是合法的吗?
    我们从维护企业利益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恳请各位评审委员认真审视1158号公告的意义及其实施、落实问题,以鼓励农药的科技创新,促进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做到既保护环境,又发展农药工业,让农业获得丰收。不当之处,请批评。
       此致
                   敬礼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关于1158号公告执行情况调查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58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946号公告精神,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第946号公告关于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对阿维菌素等47个农药品种的单制剂产品部分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相关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二、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其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四、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二)已批准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已批准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续展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三)生产企业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后,相应的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可在申请换证或更名的时候申请变更。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标准编制说明;
    3  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4  变更后的农药产品标签样张。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按照已批准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标注。如需变更农药产品毒性级别,生产企业应当重新提交毒理学资料;
    5  需调整农药产品登记使用剂量的,应当提供相关试验资料。
    五、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需要变更。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六、卫生杀虫剂等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及梯度设定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而定。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七、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变更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已生产的农药产品,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八、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统一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九、已在境外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生产企业可申请保留其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
表1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

序号

厂家

登记证

a.i. 总含量 /%

配比

剂型

有效期

1

北京燕化永乐农药有限公司

LS20090015

33.0

草甘膦异丙胺盐 27.5% 、 2 甲 4 氯钠 5.5%

水剂

2011.01.08 ~ 2012.01.08

2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LS20091040

44.0

草甘膦异丙胺盐 34% 、 2 甲 4 氯钠 10%

水剂

2011.04.15 ~ 2012.04.15

3

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

LS20100140

15.0

草甘膦 13% 、 2 甲 4 氯 2%

水剂

2011.10.08 ~ 2012.10.08

4

江苏省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

LS20110142

20.5

草甘膦异丙胺盐 20% 、唑草酮 0.5%

微乳剂

2011.05.11 ~ 2012.05.11

5

江苏苏州佳辉化工有限公司

PD20091382

40.5

草甘膦异丙胺盐 34% 、 2 甲 4 氯异丙胺盐 6.5%

水剂

2009.02.02 ~ 2014.02.02

6

南通新华农药有限公司

PD20094126

20.0

草甘膦 17% 、麦草畏 3%

水剂

2009.03.27 ~ 2014.03.27

7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PD20094148

36.0

草甘膦 12% 、乙草胺 12% 、莠去津 12%

悬乳剂

2009.03.27 ~ 2014.03.27

8

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

PD20094262

20.0

草甘膦 17% 、麦草畏 3%

水剂

2009.03.31 ~ 2014.03.31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PD20100963

10.85

草甘膦 10% 、 2,4- 滴 0.8%

水剂

2010.01.19 ~ 2015.01.19

1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PD20110250

20.0

草甘膦 17% 、麦草畏 3%

水剂

2011.03.03 ~ 2016.03.03

    5个草膦含量低于30%的水剂中,有效成分的总含量最高的20%,最低的10.85%,全部不符合1158公告的要求。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30%的还有20.5%的微乳剂。
    从登记的时间看,2011年新批准登记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水剂有3个,最后一个是2011年10月8日获得登记的,另一个是2011年3月3日登记的水剂,还有5月11日登记的20.5%水乳剂。请调查这3个制剂的加工工艺,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再作评定。
    这就是要求用科学数据来说明,哪个产品是对环境安全的,哪个产品是污染环境的。
    敬请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们判定。我们认为想用混剂来“钻空子”是行不通的。
           CCPIA关于1158号公告执行情况调查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3:  控制污染物释放,延缓土壤盐碱化趋势—— 我国取消10%草甘膦水剂登记的原因
 
    2009年2月,我国农业部和工信部一起出台了《1158号公告》,该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其主要目的在于取消我国使用量巨大的10%草甘膦水剂产品的登记、生产和销售。
一、10%草甘膦水剂配制情况说明
    10%草甘膦水剂是利用草甘膦原药生产过程中草甘膦酸结晶分离后的母液为主要原料而配制的。其配制工艺为:草甘膦母液经浓缩提高含量后再添加少量的草甘膦酸至含量达到10%,添加少量助剂并混合均匀,即制得10%草甘膦水剂产品。
    其配制工艺及相关物料比例如图1所示:


    由上述配制工艺及物料比例可知,10%草甘膦水剂中含有大量草甘膦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草甘膦母液。
二、草甘膦母液有害物情况分析
    我国草甘膦生产主要工艺为甘氨酸为起始原料的烷基酯法,该工艺得到的草甘膦母液中含有大量的盐类——氯化钠,在草甘膦浓缩母液中约占15%左右。此外,母液中还含有甲基草甘膦、亚磷酸盐等其他杂质。
    其中,大量氯化钠在使用中被释放到土壤中,会造成土壤的盐碱化,从而损害我国土壤的土质,不利于农业生产。
    2006年34卷第9期《安徽农业科学》公开了由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生物测定中心的秦治中、吴学民等撰写的文章《施用10%草甘膦水剂对土壤盐碱化的影响》。该文指出:施用10%草甘膦水剂后,土壤的电导率、钠碱化度、钠吸附比、总碱度、pH值都有明显升高的趋势。由于低含量草甘膦水剂中含有大量的可溶性杂质盐,施用到土壤后,造成了土壤盐分的不断积累。
    随着施药次数和施药浓度的增加,土壤的各项盐碱化指标都不断增大,有盐碱化的趋势。一旦土壤出现盐碱化,将会使土壤的理化性质发生改变,而且,还会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降低产量,并且,难以控制和治理。因此,低含量的草甘膦水剂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脱盐工艺,严格控制水剂中杂质盐的含量。因此,在农药管理环节应对草甘膦制剂产品的标准增加杂质盐的指标或者要求使用含量较高的原药来加工制剂,从而减少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于已经施用草甘膦多年的土壤,应尽早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以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011年第1期的《湖北植保》公开了湖北省植保总站刘冰等撰写的文章《施用10%草甘膦水剂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该文分别对采自湖北广水、潜江和罗田的土壤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表明:通过对三地土壤性质的试验研究,已经发现,长期施用10%草甘膦水剂后,土壤的电导率、钠吸附比、钠碱化度、pH值和总碱度都有增大的趋势。一旦土壤出现盐化和碱化,将会使土壤的理化性质发生改变,并会使土壤肥力下降,从而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降低产量,并且,土壤盐化碱化一旦形成将难以控制和治理。
    从上述研究结果可知,由于10%草甘膦水剂中加入了含有大量氯化钠的草甘膦母液,长期使用后会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加速造成盐碱化的趋势。而该水剂在我国的使用量巨大,年使用量近30万吨,对我国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三、有效含量要求提高至30%的分析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我国一直对10%草甘膦水剂的去留问题存在争议。直至2009年我国农业部1158号公告的出台,明确禁止10%草甘膦水剂的登记和生产。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中上述含有大量氯化钠的草甘膦母液就难以加入。由此,使行业内形成了一个错误的共识:含量30%以上的草甘膦水剂中无法加入含盐的草甘膦母液。由于上述原因,在我国取消10%草甘膦水剂过程中,我国要求草甘膦水剂有效成分含量必须高于30%,以避免在草甘膦水剂中继续存在加入含盐的草甘膦母液的可能。
    然而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含量提高至30%的草甘膦水剂中草甘膦母液通过一定的处理后是仍然可以加入的;同时,市场上存在部分低含量草甘膦混剂产品,该类产品同样可以加入大量的高含盐草甘膦母液。这与我国取消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在草甘膦水剂标准中增加相应的特征因子,该特征因子可以反应出水剂中是否添加了草甘膦母液成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草甘膦水剂中含有有害杂质添加的问题,以达到我国取消10%草甘膦水剂等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根本目的。
                 CCPIA 1158公告实施情况调查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4: 关于全面禁止低含量草甘膦水剂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紧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自2009年2月25日两部委颁发的《1158号公告》全面实施以来,企业对此积极响应,绝大多数草甘膦生产企业已经全面停止生产、销售10%的草甘膦水剂等低含量产品,推出了效果和环保性都更优秀的30%草甘膦水剂,该产品在短时间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又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与此同时,草甘膦生产的骨干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了草甘膦母液处理的技术,建设了处理装置,产生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于2010年先后登记了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前者为10.8%滴酸·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0.8%2,4-D,登记证PD20100963;后者为15%二甲·草甘膦,13%草甘膦+2% 2甲4氯,登记证LS20100140)并大肆推广和宣传。据2011年11月27届全国植保会所获信息,该等企业借10%全面退市留下的市场空间,依靠非正常低成本优势,大量招商销售,目前其销量相当之大,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对《1158号公告》取得的成就和权威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据了解,此类产品均以富含无机盐、甲醛及重金属的母液为主要原料,添加一些其他有效成分制成。更严重的是,其相当一部分原料来源为收购的一些中小草甘膦企业的草甘膦母液,甚至直接要求这些中小企业加工贴牌,其量大且不易控制,如果单纯地以“限量”和“设定销售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其后果将日渐严重:
    一、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禁止,任其发展,势必造成经销商、消费者对国家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文件权威性的怀疑,将导致市场的混乱;
    二、打击并伤害守法企业的积极性。目前,守法企业为落实国家文件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了母液处理技术并完善了草甘膦母液处理设施,而上述企业偷梁换柱的行为,已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合法守信企业无法生存;
    三、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上述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使用,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其影响不亚于10%草甘膦水剂。对行业环境保护水平提升产生极为不利影响,使贯彻执行《1158号公告》所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
    《1158号公告》为限制30%以下含量草甘膦制剂的销售,基于对环境负责和为企业着想的考虑,要求现有的低于30%含量的草甘膦登记以“向最近含量靠近”的原则,进行登记的更改,如10%更改为30%的水剂,是符合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的,得到了广大草甘膦生产企业拥护和支持,并在实践中积极实施的。针对以上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严重问题,我协会代表绝大多数草甘膦生产企业,恳请主管部门,要求以上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包括混配制剂)遵循“就近更改并不低于30%草甘膦酸”的原则,尽快对含量进行登记变更,如10.8%滴酸·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0.8% 2,4-D)更改为草甘膦酸含量30%以上的滴酸·草甘膦混配水剂,15% 2甲·草甘膦(13%草甘膦+2% 2甲4氯)更改为草甘膦酸含量30%以上的二甲·草甘膦混配水剂。这种登记更改既是维护《1158号公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之必要,又能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最终利于环境保护和利于广大农民。恳请贵部研究为感!
       此致
                 敬礼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5: 关于恳请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的请示
 
农业部种植业司: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946号公告精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二OO九年二月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发布了第1158号公告。公告第三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公告颁布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做了大量工作,使大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按公告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变更,为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做出了重大贡献。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  迄今为止,还有少部分企业草甘膦有效成分低于30%的混配制剂没有按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登记。例如登记证号为LS20091040、LS20100140、LS20090015、PD20081041、PD20091382、PD20094126、PD20094148、PD20094262、PD20100963、PD20110250等产品,特别是广西化工研究院的10.8%滴酸·草甘膦水剂(草甘膦含量为10%),有效期为:2010.01.19~2015.01.19;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的15% 2甲·草甘膦水剂(草甘膦含量为13%),有效期为:2011.10.08~2012.10.08。
    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变更审批过程中,有20余个有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的企业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成了30%草甘膦水剂,其余有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的企业则没有给予30%草甘膦水剂的变更登记。
二、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关于低含量草甘膦复配制剂的问题
    1  环境危害。低含量草甘膦水剂都是用草甘膦原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配制而成,含有大量的氯化钠、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长期使用,造成土壤板结、污染环境、人畜慢性中毒等危害。农业部和工信部撤销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登记的目的,是防止部分草甘膦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废水治理成本,将生产废水直接调配成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出售,危害环境、土壤和人畜健康,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而允许低含量草甘膦复配制剂的登记,实质上是为草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将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违1158号公告的有关精神和目的。
    2  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由于中国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加之长期以来对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的习惯使用,低含量草甘膦水剂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原来农药行业大部分企业都能生产销售低含量草甘膦水剂,但现在只有广西化工研究院的10.8%滴酸·草甘膦水剂和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的15% 2甲·草甘膦水剂等极少数企业可以生产低含量的混配制剂,也不允许其它企业再登记类似含量的制剂,无疑是为其垄断市场创造了条件,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这有违公正行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关于原低含量草甘膦水剂变更登记的问题
    115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但事实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有的企业给予了变更,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又不予变更。尽管有关人员就此事有过一些难以让人信服的解释,还是很容易让人产生“凭关系”变更的联想,这有违依法行政和公正原则。
    并且,登记了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的企业,说明他们在生产草甘膦低含量水剂的同时,已经具备了生产高含量制剂的意识和技术水平,并有相关的投资,如果因为登记了高含量的制剂,就不再将低含量水剂作登记变更,岂不是保护了落后,打击了进步,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三、建议
    1  建议农业部敦促农药检定所按第1158号公告要求,在2011年底前,撤销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的所有产品登记;或者对于已取得登记的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将草甘膦含量提高到30%给予变更登记。
    2  建议对目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受理了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混配制剂登记资料的企业,将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提升为30%给予登记。
    3  鉴于草甘膦水剂有铵盐、钾盐、钠盐、二甲胺盐、异丙胺盐等不同的盐类,各种盐类和产品的助剂、配方、成本、药效、适用对象等都不尽相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也只是其中的一种盐。因此,根据第1158号公告规定,建议农业部敦促药检所考虑,对已取得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登记,原有低含量草甘膦水剂登记而又希望增加30%草甘膦水剂产品(可以明确不同盐类)的企业,批准其变更登记申请。
    妥否,请批示。
                                部分农药生产企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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