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农业厅发布通告,公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按照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的25%(向上取整),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全省不超过275个,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核定数量详见表1,各县(市、区)核定数量详见福建农业信息网)。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额内,综合考虑生产安全、生态保护、群众需求、监管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县(市、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向社会公告。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1个农药经营者在同1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表1 福建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行政区域 |
定点经营数(个) |
福州市 |
39 |
厦门市 |
5 |
莆田市 |
13 |
泉州市 |
41 |
漳州市 |
33 |
龙岩市 |
34 |
三明市 |
39 |
南平市 |
32 |
宁德市 |
35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4 |
全省合计 |
275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农药快讯, 2018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