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文章:22篇

杨理健:农药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7-07-05 点击量:1709

  农药生产企业是生产农药的主体和源头,承担着农药质量和农药安全的责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生产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许可证。并且还设定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并对应每项制度设定了严厉的罚责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结合学习《条例》,针对农药生产企业,列出部分违法处罚内容,以起到警示作用。

 

农药生产的法律责任主体

  (1)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在《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不合法农药生产企业

  ① 证件不齐全的企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生产农药的,应当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但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一是继续取得农药登记证;二是及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可以接受其他有农药登记证企业的委托加工。

 

  ② 无证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没有任何证件,假冒正规农药生产企业的证件,非法生产农药,在网上销售,或者直接卖给农民。

 

  (3)境外企业。在国外生产农药,在中国登记、销售的外国企业。

 

农药生产企业的违法事项

  (1)生产假农药

  假农药:①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② 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③ 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① 禁用的农药;②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③ 未附具标签的农药;④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2)生产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①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②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3)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4)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5)不召回依法应召回的农药。

 

  (6)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在网上销售企业生产的限制使用农药。

 

  (7)申请生产许可、登记证,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证。

 

  (8)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

 

  (9)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0)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

 

  (11)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12)农药生产企业招用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13)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

 

处罚及责任

  (1)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应该说,凡是行政处罚严厉的措施都用上了,并且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吊销情节严重的许可证件。

 

  ① 停产没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②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处罚货值的10~20倍。

 

  ③ 吊证: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

 

  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这些行为严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吊销农药许可证件,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该企业在5年内不得向农业部申请任何产品的农药登记。并且建议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还可以继续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在没有重新取得证件期间,不得生产农药。

 

  ④ 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农药,或被吊销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2)刑事责任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① 伪造证照罪

  农药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的时候,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或者伪造,骗取相关行政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只要农药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农药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

  生产伪劣农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之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50万元为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3)民事责任

  ① 农药质量赔偿。生产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者生产假劣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要给予受害者赔偿。

 

  ② 标签误导赔偿。不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标签印制,任意修改标签,扩大防治对象,增加防治计量,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③ 农药事故赔偿。发生农药使用事故,责任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应该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

 

  ④ 农药召回赔偿。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且对受到损失的给予赔偿。

 

  ⑤ 废弃物回收。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的废弃物,生产企业要主动承担回收责任,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防止造成污染中毒。

(杨理健微信公众号)

tag: 杨理健  农药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  假劣农药  禁业  

最近文章:
本文链接:http://www.agroinfo.com.cn/other_detail_4256.html
苏ICP备10201623号-1 工信部网站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农药快讯信息网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新港支行 帐号:488 466 545 445 收款单位: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581148 传真:025-86581147 E-mail:nyxxz@263.net 邮政编码:210046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