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化国际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宁夏与江苏两省区的产业合作,贯彻落实宁苏两省签署的《重点领域合作会谈纪要》,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加快中化国际在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发展。于2017年11月24日由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江苏省扬州市以书面的方式签署。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项目
扬农集团意在宁夏自治区中卫地区,投资年产4,000吨2-氯-5-甲基吡啶项目、年产4,0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项目、年产2,000吨吡虫啉项目、年产5,000吨苯二甲酰氯项目、年产2,000吨对苯二胺项目、TDI项目、MXDI项目、IPDI项目、年产7,500吨芳纶聚合体项目、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以及配套的年产3万吨光气改扩建项目、年产12万吨工业盐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锅炉优化改造项目、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28亿元。
2 用地计划
新增建设用地2,100亩,其中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用地1,100亩,江苏瑞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项目用地1,000亩。
3 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
(1)所得税
① 新上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项目竣工投产开始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② 经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③ 企业新建项目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④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竣工投产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增值税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用于企业发展。对于购进、自制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
(3)土地出让价格
① 以上项目所用土地享受中卫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政策。土地出让价款市级分享部分,按照“一事一议、四主一化”等政策给予补贴,扬农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② 新上项目享受中卫工业园区为企业平整土地,免收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