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被处罚后,他还能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答:一段时期内不可以。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经营假农药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农药经营者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他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说明他的经营许可证已经被吊销,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该经营者属于经营假药情节严重,10年内不得经营农药,也就是10年内不得再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经营者被处罚以前,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开始颁发以前),又在2017年6月1日新《条例》实施以后被处罚,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由于他经营了假农药,已经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以及5,000元以上罚款,就应该被列入不诚信经营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农业农村部门对不诚信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可以不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重新具备经营、仓储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核查条件。二是在工商部门更改法人代表,也就是不以被处罚者的名义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快讯, 2019 (8): 25;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