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9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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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肥管理及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
作者: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杨理健 更新时间:2019-10-22 点击量:1430

问:第一,现在市面上出现药肥一体产品较多,这种产品国家允许吗?第二,向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中加入肥料,并在标签上注明具有肥料的作用,但是农药登记注册批准的信息里面没有肥效的注明,这是不是违反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中加入未登记的农药成分,是不是就应该视为农药产品,也就是按照假农药处理?

 

答:一、具有农药、肥料效果的农药产品是允许的,但是必须要有农药登记证。由于药肥类产品既有肥料的效果,也有农药的效果,市场上将其称为“药肥”,但国家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和标准,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药肥”这一说法。当前,农药登记审批没有药肥这一类别。药肥容易产生药害,其效果并不一定是1+1>2,所以这类产品必须进行大量的农药登记试验。登记评审时,只针对农药的有关试验进行评价,对于肥效部分,不予以评价,标签和产品登记证上均不标注“药肥”字眼。但提交资料的产品组成及加工工艺应含有相关信息。据报道,以前中国登记这类产品的厂家有10多家,获得登记的产品有30多个,产品均以农药制剂的名目面市,如专治地下害虫的毒死蜱药肥混剂、防除水稻杂草的苄·丁药肥混剂等。而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办理这类登记证需要提交新的资料,而新的登记资料的要求于2017年底公布,不少企业在2018年才备齐资料开始办理登记,预计在三年之后,有药肥作用的农药登记证才会审批通过,短期内,这类证件依旧处于短缺状态。2018年,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药肥专业委员会公布,中国首个颗粒状药肥技术规范制定和药肥产品的团体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顺利的话2019年将会公示发布。这说明规范管理药肥效果的农药登记,让具有药肥效果的农药走上正轨,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使用很有必要。

 

二、具有农药登记证,但是擅自在农药里面添加了肥料,就是假农药。《肥料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肥料做了定义,明确表示: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不能按照肥料来登记,“药肥”不属于肥料。那么,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还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也就是说,目前农资市场上添加了农药的药肥产品,也还需要以农药来登记,产品外包装需严格遵循《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当然,已经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不能擅自添加肥料,擅自与肥料有“瓜葛”。

 

三、肥料里面含有未登记的“农药”,可以判定为假农药。按照《条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就可认定为假农药。也就是说,药肥产品中农药有效成分没有农药登记,就不是农药,该产品在标签上注明是农药,就可以“以非农药冒充农药”而判定为假农药。如果本来就是肥料产品,在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所谓的农药成分,只是说有杀虫防病的效果,而肥料里面没有杀虫防病的有效成分,按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就可认定为肥料的标签不合格。

 

四、假农药和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 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快讯, 2019 (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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